周杰伦对苏州某微信公众号提起诉讼 因被骂汉奸

30.10.2015  10:52

  今年上半年,苏州某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针对知名艺人周杰伦的文章。该文章里有:“打倒日本汉奸周杰伦,他是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吧。天会收你的……”内容。对此,知名艺人周杰伦在苏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公众号删除相关文章,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60万元。昨天,姑苏区法院已受理此案。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法院审理的网络侵权案件也层出不穷,尤其是网络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事例更是多见。

   演艺明星纷纷“躺枪

  来自姑苏区法院的一项统计显示:前年至今,该法院共受理网络侵权案件28件。其中23件,是整容整形民营医院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的案件。其中有22件的侵权对象为演艺明星。

  去年6月,姑苏区法院对主持人李湘提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某美容整形医院在其网站首页公开刊登为期十天的对李湘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原告李湘相应经济损失。

  此前,李湘在起诉状中称,被告某美容整形医院在其官方网站上,擅自将其肖像用于标题为“瘦脸美容哪种瘦脸的方法是最好的?”“苏州最好的隆下巴——胶原蛋白”等整形美容手术商业宣传,严重侵犯其名誉权。

  为什么网络侵权会如此频繁?法院解释说,这是因为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很低,而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却很高。

  姑苏法院民一庭庭长许惠珍分析说,打官司需要一定周期。网络侵权诉讼不仅取证难、诉讼周期长,而且像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一类的诉讼,赔偿没有标准,数额很难裁定。一些演艺明星考虑到起诉获得的赔偿数额较小,还可能被侵权商家用于炒作,往往只是警告一下了事。不法商家正是深谙明星的这种心理,才一而再,再而三地明目张胆地实施侵权行为。

   普通人中招也不在少数

  除了明星的肖像、名誉权常受侵害,普通人“受害”的事例,也不在少数。

  如今在网络上,“网络黑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因为一言不合,便将别人的事情添油加醋甚至无中生有放到网络上,诱导网友同仇敌忾地“批判”当事人的情形,并不鲜见。

  法院曾受理这样一起案件:两名原告起诉称,被告不光通过电话、短信侮辱和在一名原告的汽车上,刻划侮辱性文字,更是登录另一名原告就读学校的班级博客,在上面发帖子侮辱两名原告。如今两名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他们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个别正在协商离婚事宜的夫妻,一方甚至双方会在论坛上发文谴责对方。姑苏法院就受理过这种案件。夫妻协商离婚过程中,妻子在天涯论坛、西祠胡同等影响较大的论坛上,实名发帖谴责丈夫是个“道德败坏、经常玩弄女性的淫棍”。丈夫随后将妻子告上法庭。夫妻俩尚未办理离婚手续,便先对簿公堂打起名誉权官司。

   如何更好地实现维权

  从去年10月1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其中,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明确了法律适用范围。

  “该《规定》的出台,对网络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给出了司法解决的途径。”许惠珍说,现行法律对网络侵权、造谣等行为“的惩治,越来越完善,像造谣、中伤、污蔑、人肉、随意转发等网络不文明行为或者网络暴力,在司法惩处上,有了切实可行的依据。

  对于受害人的维权方面,许惠珍提醒说,当网络名誉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首先保存证据,及时保存相关网页并注重时间的连续性,用公证的方式保全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起诉至法院。如果原告很难确定侵权人是谁,原告可以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  商报记者邹强通讯员杨萌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