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改头换面”进入朋友圈 大量女性陷入“微”骗局

09.08.2016  17:08

一份工作,做好了可月入10万,三个月买奔驰、6个月买房,而投入只要几千元,坐在家里就能创业,这样的工作你想干吗?”现如今,几乎每个人的微信朋友圈里都有微商在销售、发展代理。她们坚持每天上货、晒订单、晒收入。

微商,这个既熟悉又尴尬的名词,随着微信的发展诞生,目前,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似乎势不可挡。

然而,微商在兴起的同时也从未停止过被质疑。比如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侵犯知识产权等。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0083件,网络购物占比95.41%,其中有关微商的投诉同比增幅最大。

近日,更有媒体报道,微商逐渐被传销利用,传销改头换面进入朋友圈,使微信成为其牟利的工具,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致使以女性为主的大量微商陷入了骗局。

那么,微商究竟是不是网络传销?怎样辨别朋友圈里那些刷屏的人是在做微商还是搞传销?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带你走进微商的背后。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张明芳

当贺丽把118元的葡萄干拎回家的那天,她不知道自己将会坠入怎样的一个漩涡。

尝起来没什么特别,怎么这么贵!”家里的老人一边吃着这40元一斤的葡萄干,一边抱怨贺丽又乱花钱。

好像是比商场里卖得贵一些。”贺丽犹疑道,“我朋友介绍的,挺靠谱的,购买118元产品就能做微商代理。

就这样,在“靠谱”朋友的推荐下,2015年11月份,贺丽加了某微信商城的公众号,“亲,终于等到你!”  “消费创富从这里开始,创业发家从这里起步。”公众号随即发来了一条亲切而鼓舞人心的消息。

而那118元让贺丽开启了所谓的“财富之旅”。

九层分销”下的造梦

起初,贺丽由于忙于打理自己的化妆品店,无暇顾及微商代理的工作,有时不经意翻翻朋友圈,看到朋友在晒收入,刚开始是一个月佣金几千元,后来是一万元,再后来是一万五。

2016年3月份的一天,贺丽忍不住问朋友:“你一个月咋能挣这么多钱?

朋友一语道破:“发展你的下线代理啊,几个月就能发展上百人,不卖产品也能拿分成。”朋友继续苦口婆心地劝她:“你即使不把它当事业做,也能挣点钱补贴家用。

仔细想想:成本小,回报高,风险小。似乎是个赚钱的好路子,贺丽开始重视起来。

当她被朋友拉进一个微信群里之后发现,原来有如此多的人把它当“事业”做呢。“有工人、白领、退休干部、也有摆摊做小生意的人。”而其中女性占了四分之三还多。

群里每天充斥着打鸡血式的口号和宣传,“×××(公司名称)带你一起飞,月薪过万不是梦!”  “多少次败在‘我以为’三个字上,又多少次败在‘早就知道’这句话上,别再让机会白白从你身边溜走!

贺丽在这些口号的狂轰滥炸下有点不知所措,而随之而来群里晒得收入则让她更加艳羡不已,“恭喜我本月收入突破十万!大家加油!

贺丽仿佛找到了成功的捷径,她也开始在自己的朋友圈里发商城的链接、做产品推广,同时发展自己的下线代理,很快,她就有了十几个追随者,并组建了一个微信群,群里小伙伴们分享经验,每天会有不同的老师在群里进行培训,大多是语音的形式,比如如何用加粉神器加人,加人的108种方法,如何介绍自己的产品,如何使用对话生成器在微信晒与顾客的对话,如何使用支付宝转账生成器,如何发展代理……与此同时,在群里树立大家学习的精英,而这些所谓的月收入破十万的精英,贺丽也只是在微信截图上看到过。

后来,贺丽逐渐了解了微商城的“九层分销”才是盈利的关键。商品一经售出,通过微信支付转到公司,公司再按分佣比例打给每层代理,按照第一层30%,第二层10%,第三层10%……依次类推,直至第九层3%。

而贺丽所在的微商城所用的正是时下火热的微信分销系统,采用多级分销模式,每个分销商都可以发展下级分销商;通过裂变式分销覆盖更多人群;每个分销商佣金来自两个部分,销售产品佣金和下级分销商销售产品佣金。

此外,公司还设立星级股东,分为一至五星股东,也可以按比例分得佣金,而成为股东的方式就是购买更多的商城产品,1万消费升级3星股东,3万消费升级4星股东,10万消费升级5星股东。同时承诺星级股东赠送原始股,并附带公司免费提供的5天4夜豪华港澳游。

巨大的诱惑让贺丽买了1万块钱的面膜,成为3星股东,后来这1万块钱的面膜因为质量差卖不出去只能作为赠品送给顾客。而她那经常晒图月薪过万的朋友,则一次性买了6万元的商品,拿到两个4星股东。当时的她们梦想着自己可以像传说中的精英一样月收入十万,年收入超百万。

身不由已的沉沦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贺丽成为了股东,4月末,她被邀请去公司总部所在的城市深圳参加股东大会,届时将会与公司签订股权协议,并参加港澳游。

在机场候机时,一同去的还有自己的朋友和另外6个素不相识的人。

经历了几个小时的飞行,贺丽等人被请到深圳某饭店一个容纳2000余人的会议室,包括她在内的1500位股东来自天南海北,为了同一个梦想而来,也是在那时,她认识了一位残疾小伙子,“他拿着自己仅有的6万元工伤补贴买了满屋子的核桃夹子。”还听说有一家人卖了房子,把20万砸进去干这番“大事业”。

当天,股东大会场面盛大,她见到了和当地警察解释了半天的负责人,见到了结结巴巴做自我介绍的某大型互联网公司文总。然而,提前说好的签股东协议,被主办方取消了,原因是人员太多,签协议会耽误港澳游行程。股东们对于这一解释并不满意。

而随之而来的众筹活动则冲淡了不满情绪,“1元中宝马”活动让现场的人感到不可思议,所谓的1元后来被临时改为200元,还是有人半信半疑。

大家抓住机会,再不抓紧宝马就是别人的啦!”场上主持人声嘶力竭地喊道,台下股东开始群情激奋,尖叫声,呼喊声,伴随着激昂的音乐,贺丽只能用“失控”形容当时的场面。没错,贺丽和其他股东一样不由自主地贡献着自己的腰包。

虽然股东协议没签成,但是先去看看公司怎么样吧,贺丽的想法与很多股东一致,然而公司的态度却很敷衍,以各种借口阻止股东去公司,在公司员工的精心安排下,她们交了200元保险,仓促登上了港澳游的飞机。而这次旅行却让贺丽终身难忘。

在香港这个传说中的“购物天堂”,贺丽等人被导游拉到指定的购物地点消费,“不能提前离开,必须待够几个小时。”是导游给他们的硬性要求,不购物就遭到各种谩骂,“你们必须得买,不花钱想跟着白吃白喝吗?

每天住在偏僻狭窄的小旅馆里,睡不到四五个小时,“一睁眼就要去购物”“一盒巧克力要800元甚至1000元”。贺丽有过敏性哮喘,在购物地点不断地咳嗽,想要出去透透气,却遭到阻拦,同去旅游的都是陌生人,人生地不熟的,贺丽只好委曲求全。这次旅游她花了将近两万元。回到深圳,股东们去找公司理论,却吃到了闭门羹。

从3月份开始认真做代理到5月份旅游回来,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贺丽损失了三万。在家人和同学的提醒下,她意识到自己可能陷入了传销组织。

改头换面的微传销

在接触了中国反传销志愿者联盟会长凌云后,贺丽更加确信自己是传销的受害者,她开始有意识地关注传销。

事实上,传销在我国的发展由来已久,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出台《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作出了清晰的定义: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而在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已经由原来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逐渐向新型网络传销发展。

目前存在的很多微商传销就是新型网络传销的一种,也被称为“微传销”。

日前,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发布了中国首份微传销研究报告《新型网络传销——微传销在我国的发展、危害及防治研究》,其中对于微传销做出了定义:微传销是以智能手机为工具,以微信、QQ、微视、微博、博客、陌陌及其他微软件等为平台,以电子商务、网上创投、网上股权投资、微信营销、微商、虚拟货币、金融互助、慈善救助、免费旅游等旗号为内容,以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行卡以及其他支付工具为资金流转工具的传销活动。

报告指出,由于微传销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参与微传销的人数和金额难以统计。但保守估计,参与人员千万人以上,参与金额达数千亿,无论人数和金额都远远超出传统传销。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指出,有些传销打着“微信营销”“微商”等旗号,利用高额提成的骗局,将一些质量低劣,低成本的商品以高价卖出。形式主要是,通过微信、空间等社交软件将传销信息转发出去,以骗取自己朋友圈朋友购买其质量不好的、价格翻数倍的产品。

武长海总结道,很多微商传销就是通过夸大宣传、炫耀致富,传销嫌疑人多扮成“微商大拿”“成功人士”,向微信好友们推荐发财捷径,往往还故意伪造热销氛围,如发布高额打款截图等信息,诱人上当。但这些伪造截图是通过网上花十几元购买的“微信对话生成器”的软件生成的,通过这类软件,可以模仿微商与顾客的对话、自动吸引大量粉丝关注,以及自动在朋友圈或QQ空间发广告等工具。

而这些都是贺丽所参与的微商中百试不爽的方法。

无法规避的疑问

终于醒悟的贺丽,一怒之下删除了商城的公众号。然而她却并没有从这可怕的梦魇中走出。

想到还深陷其中小伙伴们,她觉得自己需要做点什么。于是,她将自己的遭遇写成一篇文章发在反传销网上,并在今年5月份,每天在朋友圈里发这篇文章,早中晚各一次,同时还将文章发到以前的微信群中。

让她想不到的是,这一举动遭到了大多数人的反对,群里的小伙伴愤怒地攻击、谩骂她,用不堪入耳的言辞羞辱贺丽。

然而性格刚烈的她还是不断地发,不断地在群里留言提醒大家,让她欣慰的是,会有一些刚被拉进群的人接受她的建议果断离开。

贺丽曾向深圳工商局反映该公司涉嫌传销,然而工商部门调查后认为,没有发现聚众传销的现象,“发生在网上的传销行为,更加隐蔽了,更难找到证据。”  贺丽无奈的表示。

同样感到苦恼的还有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负责人马胜玲,长期致力于反传销救助工作的她接触过太多的传销受害者和求助者,她能做的就是劝说受害者迷途知返,帮助他们搜集证据,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在反传销工作中马胜玲心里始终有疑问。

比如经济诈骗和传销怎么区分?“目前我国打击传销和经济诈骗的部门分别是工商部门的打击传销办公室和公安部门的经侦大队。”马胜玲表示,然而很多时候在传销和诈骗的界定上比较模糊,当我们找到工商部门时,对方说这是诈骗,应该找经侦大队,而来到经侦大队,得到的回复是打击传销不归他们管。

此外,对于传销活动的立案有两种方式,在案发地立案或者在户口所在地立案,而对于网络传销这种形式人员遍布全国各地,活动主要在网络上进行,如何立案?在哪立案?

马胜玲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得到完善,制定更加清晰的司法解释,让打击传销活动更有效率和针对性。

而相关部门在打击传销方面职责不清,也让更多的传销组织游走在灰色地带,在网络信息化时代,表现得更加猖獗。

贺丽深切地感受到了这种猖獗,在她利用各种方法揭穿该微商城的把戏的时候,该微商城仍旧在大行其道。而她曾经的那些志同道合的小伙伴竟也无条件地继续为其效力,“不要工作、不要生活、甚至不要家庭,跟着了魔一样。”贺丽“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凡是做传销的人没有一个人认为自己是传销。”马胜玲的话一语中的。

当初推荐自己加入微商场的朋友现在仍在做代理,贺丽与她的友谊也一度降到冰点,“我怎么劝她都不听。”  朋友说自己没有工作,把全部的精力和金钱都放在了这上面,“为了我孩子的将来我也要继续干下去。

如今,贺丽的微信签名是——从头再来。所幸,生活归于平静的她做到了从头再来,可如果真的一无所有了,还会有从头再来的勇气吗?

网络传销的五大表现形式

微信对话生成器。

1.“电子商务”式。

不法分子首先注册一个电子商务企业,再以此名义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网站,并以“网购”“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形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2.“免费获利”式。

社会上出现不少“免费获利”“增值消费”式传销行为,宣称“消费不用花钱,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存钱=免费”“消费满500返500”等,欺骗性强,诱惑力大,引起不少人的兴趣,最终上当受骗。

3.“网上创业”式。

打着“一边上网娱乐,一边上网赚钱”“吃着火锅刷着微博,月收入10万元”的宣传旗号。一些网络传销分子抓住年轻人急于创业、渴望成功的心理,以“在家创业”“网络创业”“网络资本运作”“网络投资”为诱饵,欺骗、引诱年轻人上当,从而达到发展会员进行网络传销的目的。

4.“网络博弈”式。

以玩网络游戏、网上博彩为名,发展会员从事“游戏股票”“幸运博彩”等游戏充值卡业务,以直销奖、销售奖为诱饵发展下线。

5.“爱心互助”式。

某些网站宣传一些有“特别功效”的生物保健品,宣称入会后就能便宜或返利,以此进行网络传销。

专家访谈

健全完善处置微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

—— 专访中国反传销志愿者联盟会长凌云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张明芳

记者:微传销与传统传销有何相同点和不同点?

凌云:微传销是基于微信、陌陌等移动终端,通过传销媒介或平台来定义传销行为的。微传销相比传统传销只是传播媒介和传播手段、运营载体发生变化,其传销的本质没有变化,即都是通过缴纳入门费用获取资格;发展下线,组成上下线层级关系;通过一定的计酬方式来形成资金链条。同时微传销也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微传销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隐蔽性等新特点。微传销活动的特点是发起灵活,传播速度快,参与人员隐蔽,资金转移方便,发现和查处难度大,社会危害广,参与人员更加广泛,参与金额更加巨大。

记者:微商等同于微传销吗?如何区分?

凌云:微商不完全等同于微传销,原来最早的一批微商将自己售卖的商品或者自己家里做的特产分享到朋友圈,这是最早的草根微商。目前仍有这样一些微商,他们是比较合规的,并不等同于微传销,区分二者要看是否符合传销的三个行为特点,微商类似于投资行为,一定要考虑投资风险,要结合自己状况考虑投资金额的大小,当然微商中也有一些囤货、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诸多问题,因此要综合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

记者:对于微商传销目前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

凌云:我国目前有国务院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和《刑法》里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传销行为作出规定,涉及到微商监管的法律目前是空白的,但是微商从生产到产品流通的整个环节都是有法可依的,产品生产阶段有涉及企业生产的法律法规,产品在投放广告的时候有《广告法》,流通环节中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商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时,只能适用别的法律规范引导每个环节。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处置微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记者:微商监管方面有哪些建议?

凌云:微商监管这方面目前只能依靠市场监管,更多的依靠工商部门,如涉及产品质量、流通环节是否构成传销,是否夸大宣传,消费者如何维权等,但是目前微商和微商传销之间还存在边界模糊,因此需要法律部门和专家研讨,对于微商经营方式作出前期的预警和预判。监管部门在执法时也存在边界模糊等问题。建议建立健全跨区域微传销案件执法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不同区域间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查处工作的衔接配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