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关注企业税费负担 鼓励实体创新投入

11.03.2015  15:48

  编者按  在工业企业形势欠佳、电商异军突起的经济新常态下,小微企业对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保障民生的正面效用渐显。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落实和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扶持等普惠性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创新投入。中小微企业大有可为,要扶上马、送一程,使“草根”创新蔚然成风、遍地开花。这样接地气的表述也引起了代表委员的关注。

  减轻税费负担 拓展中小企业生存空间

  “我们企业在山区,办起来很不容易。过去,企业要面对融资难、融资贵,现在还有用工难、用工贵,农民工一天都要一两百块钱,再加上环境保护的压力、安全生产的压力,可以说企业负担很重,发展空间已经很小”。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尧治河集团董事长孙开林向记者反映了当前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他指出,税费负担偏重、融资困难等是制约企业发展的最主要因素。 

  在今年两会上,还有许多代表对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表示了担忧。全国人大代表、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伟表示,2015年的经济形势将更为复杂,预计沿海加工业破产倒闭的企业会越来越多。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制造业困境,不仅仅是东部地区存在,中西部省市也有了这种趋势。孙开林认为,减轻企业负担是解决问题的核心。他希望这些问题能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困境源自企业负担偏重 

  在李伟看来,真正让大量中小制造企业尤其是内陆省份制造企业陷入困境并关门倒闭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成本增加,尤其是人力成本的快速上升,以及税负高、融资难。 

  近几年来,包括原材料、人力、土地等在内的制造业成本不断上升,传统制造业的成本优势正在逐渐消失。同时,税负问题也是众多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民营中小制造企业普遍感到税负过重。孙开林表示,近年来尽管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行简政放权、降低企业发展的准入门槛、改革税负实施财政补贴、融资放开等,但仍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增收目标,采取财政收入“税不足,费来补”的做法,造成企业实际负担并没有明显减轻。 

  分析主要原因,还是治理乱收费程式化、走过场。而且,一些旧的收费项目取消后,过不了多久又会以新的名目出现,如此反复并且陷入一种怪圈。也正因为中小企业一年中承担的费负不亚于税负,甚至高于税负,使得偷漏税成为一些企业自我减负的办法。如果费负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国家相关部门降税的正能力多半会被费负的增加所抵消。 

  对于融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杨子强表示,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导致的,既有中小微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低、贷款抵押物不足、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等原因,也有银行信贷管理方式不科学、贷款审批权较为集中、过度强调抵押担保等原因。同时,有关中介机构及部门相关费用较多等问题也是重要因素。 

  目前,中小微企业办理贷款除承担正常贷款利息外,还要缴纳担保费、土地评估费、房产评估费等10多种,部分中小微企业相关费用合计甚至占全部融资成本的20%左右。而这一问题是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则需要各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努力。 

  减轻负担增强企业活力 

  针对减轻税负、助力小微企业成长的措施,李伟建议,可考虑通过降低制造业企业的税收来减轻中小制造业在转型中面临的压力,减税能有效提高资产的盈利水平。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工商联副主席孙明指出,对于民营企业而言,传统的发展模式存在惯性,对要素驱动发展、数量与规模扩张存在路径依赖,所以当速度换挡、发展转型、结构调整时,难免会出现阵痛,引发一些矛盾和风险。对此,希望政府能够发挥引导作用,把切入点放在减轻民营企业负担上。 

  孙明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完善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提高中小民营企业年缴纳所得额门槛标准,使中小民营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扩大。取消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中的高新技术要求,取消满两年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使企业在创业初期就能受益,缓解创业难;减少企业三新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限制;增加对受让方以受让技术实现一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鼓励企业在自身研发能力弱,或者不能自行研发的情况下,积极引进技术转化为生产能力。 

  同时,规范征税制度,杜绝突击征税。在完善中小民营企业税收法律制度的同时,必须督促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法律,严厉打击执法者滥用职权,突击收税、提前收税和额外收税的行为。开展以“惠企减负政策阳光透明、涉企收费阳光公开、涉企不合理负担阳光监督”为重点的民营企业减负阳光行动,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收费。减少涉企重复鉴定和检验。涉及企业转型升级的鉴定、检验、评审等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同部门、行业所进行的鉴定和检验结果应互相承认,不得要求重复鉴定和检验。 

  杨子强认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本质是市场机制在中小微企业融资领域失灵,建议政府部门能够不断强化政策引导和综合施策,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目前,国家和许多地区都设立了一系列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与融资的财政补贴资金,但使用分散、覆盖面窄,缺乏杠杆效应。建议财政部门整合各类中小微企业财政奖补资金,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专项资金池,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财税奖励、风险补偿、财政贴息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税务部门应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减税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中小微企业承贷能力。 

  此外,建立健全动产等抵质押登记体系。建议工商、科技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动产、知识产权等抵(质)押登记体系,提供价值评估、抵押登记、转让交易等配套服务,解决动产等抵(质)押面临的价值评估难、变现难、多头抵押等问题,为金融机构创新对中小微企业的抵押担保方式提供条件。 

  而对于费改税问题,孙开林则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改革力度,寻找结构性减税的空间。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迫切需要实施全方位的政策引导,通过减税、减费等方式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使企业能够轻装上阵,在主营业务领域转型升级。此外,建议对存在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一定时期的水电费、税金减免政策或缓交政策,为企业分担部分五险一金开支,辅助企业降低成本,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恢复生产上。

  雷元江委员:发展民营银行服务实体经济 

  当前融资难、融资贵仍然是制约从事实体经济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要瓶颈。为此,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工商联主席雷元江建议改善金融结构,发展民营银行。 

  雷元江强调指出,江西省是著名的中央苏区、农业大省,首批全境列入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同时,江西又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建议把批准和指导江西筹建民营银行作为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支持长江经济带发展,建设江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服务三农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大对江西省筹建民营银行的指导、支持和督办工作的力度。 

  服务与需求不匹配 

  雷元江认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始终难以比较彻底有效地解决,其深层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存在系统性、体制性的结构失衡和资源错配,主要体现为金融服务与经济发展间存在深层次、结构性的问题和矛盾。 

  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需求不匹配。截至2014年末,我国广义货币M2余额122.84万亿元,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86.8万亿元,是2014全国GDP总量的1.93倍和1.36倍,流动性、贷款总量比重均不低。但是,大量资金并没有真正有效的流入实体经济领域,而是流入了金融体系内周转(空转)、房地产等投资领域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量信贷资源在虚拟经济、资产投资领域击鼓传花,抬升了房地产等资产价格,却不能满足社会对各类产品服务的有效需求,造成实体经济资金供应不足,推高了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成本和经营成本。 

  金融机构体制体量布局与市场主体体制体量布局不匹配。截至2013年末,我国共有银行业金融法人机构3949家。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6932.22万户,其中非公有制中小微企业占绝大多数。3900多家银行金融机构服务近7000万户市场主体,比例太小,严重失衡。我国大中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多数是国有控股,相对垄断经营,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大企业、大项目和地方政府支持的重点项目,难以满足实体经济中广大非公有制中小微企业千差万别的金融服务需求。 

  金融资源区域配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不匹配。中部省份所拥有的金融机构及其服务网点、总资产规模、总信贷规模等金融资源远远少于东部省份,中部省份幅员辽阔、日益活跃的县域经济难以获得足够的金融资源去匹配其经济发展的大量金融服务需求。 

  金融服务与产业转型升级、生态环保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不匹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了中低速发展、向中高端转型的新常态,但当前大部分金融服务依然主要面向传统产业、产能过剩行业、虚拟经济、投资投机资产等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生态环保、农业现代化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支持和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难以实现。 

  降低金融业准入门槛 

  雷元江认为,应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创新和转型发展步伐,实行针对性强、差别大的反向不对称金融资源配置,逐步建立适应经济新常态的金融经济的动态均衡结构和高效健康的资源配置机制。 

  重点发展民营金融。应真正同等对待民营金融机构与国有金融机构,努力创造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可借鉴美国社区银行、德国储蓄银行、日本地方银行、英国零售银行等银行模式,结合中国国情,积极探索创新,加大力度引导、指导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金融行业,切实降低金融行业准入门槛,提高准入条件的可操作性,尽快批准第二批民营银行开展实质性筹建工作。要加强对民营金融机构筹建的具体指导、支持和督办,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指导、支持筹办民营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充分考虑我国各地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的差异,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民营金融机构采取差别化的准入和监管措施,充分尊重、保护民间资本的正当权利,简化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持续监管。 

  重点发展农业金融、生态金融。要切实加强三农金融服务,围绕农业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业产业链、价值链金融服务。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建立涉农金融机构支农长效机制。允许、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控股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各类面向三农的小微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生态、绿色金融,大力创新生态金融产品,向生态环保、绿色生态农业、健康食品加工业领域倾斜配置金融资源,更好地为节能减排、生态修复、环保产业、绿色生态农业和健康食品加工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重点发展小微金融、合作金融。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小微企业的特点,为小微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支持和引导产业集群、产业链供应链企业群、商会企业合作组建多样化民营或混合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金融机构。探索创新对合作金融组织、金融机构的监管办法。 

  钟崇武代表:综合施策挽救绿色铁矿企业 

  近几年,我国钢铁产业链各环节不断遭受进口铁矿石的冲击。其中,矿山企业的大量停产亏损,不仅造成资产闲置、人员失业,更可怕的是在其无奈退出市场后,给国际铁矿巨头带来操控价格的机会,将严重危及我国的钢铁产业安全。为此,全国人大代表、方大特钢董事长钟崇武建议合理减少铁矿企业税负的种类和数量,以挽救绿色铁矿企业,维护钢铁产业链安全。 

  税费负担率高达30% 

  钟崇武说,前几年国际铁矿巨头凭借垄断地位,大幅提升价格,获取巨额利益,使我国钢铁行业付出了巨大代价。以2007年进口矿均价88.28美元/吨为基准,2008~2014年,我国在铁矿石上多支出约1.1万亿元。2014年,在全球需求减弱的背景下,国际铁矿巨头通过操控价格大幅抢占我国市场,进口铁矿石价格从年初的133.1美元/吨降至目前的62美元/吨,进口量增加至9.325亿吨,进口依存度高达78.5%。 

  在矿价高企时期,国内矿山企业大量投入,新增产能,原矿产量10年中增长了4倍。但随着钢铁需求减弱和进口铁矿石价格的不断下跌,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迅速陷入困境。数据显示,江西省目前90%以上的铁矿企业都因亏损停产,辽宁本溪地区85家铁矿企业90%以上关停,剩下未关停的矿山企业也基本处于亏损状态,因自用、授信、稳定队伍等需要,采取减产、部分停产、控亏的办法来维持低水平生产。 

  钟崇武认为,进口铁矿价格下降是直接导致国内铁矿企业大面积亏损、关停的外部原因,从内部看行业企业也有自身的问题。 

  一方面,我国虽为世界第四大铁矿资源国,但储量规模小、品位低、埋藏深、采选难,平均全铁品位为32%左右,可选的磁性铁品位仅为20%左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保有储量中约97%是贫矿。贫、细、杂的特点决定了国内矿生产成本高。据不完全统计,国内铁矿平均生产成本是国际铁矿巨头的3倍左右。按照目前的价格,进口矿仍有一定利润。 

  另一方面,铁矿企业税费种类多、税负重。据中钢协2012年资料,国内铁矿平均要交12种税和13种费,企业除了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等常规税费外,还有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特殊税费项目。同时,一些地方还在国家规定的税费外,强制收取地方性费用。

  据统计,2011~2013年,随着铁矿价格总体下跌,铁矿企业销售收入税费负担率逐年上升:2011年为20.8%,2012年、2013年进一步提高到21.38%和25.1%。2014年,部分规范经营的铁矿企业销售收入税费负担率甚至超过30%,不仅远高于澳大利亚、巴西铁矿企业只有4%~5%的税费负担率,也高于国内工业企业6%的平均水平。 

  将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 

  我国是惟一征收资源补偿费的国家,也是少数对于含铁30%以下铁矿资源征收资源税的国家。当前,世界36个铁矿主产国资源性税负平均为5.8美元/吨,与我国铁矿资源品位相近的美国只有1.8美元/吨,而我国平均为8.2美元/吨。 

  铁矿资源税在国内各种矿产品中最高。铁矿石原矿资源税高达10~16.5元/吨,折合为成品矿40元/吨左右。而煤炭行业平均仅有2~3元/吨(2014年12月1日改为从价计税)。 

  在矿价下跌时,铁矿资源税实行从量(原矿量)计征使铁矿企业雪上加霜。当前,铁矿价格低,矿山亏损,从量计税方式无法体现税负与市场价格、企业效益的合理关联。另外,在相同的市场价格下,由于矿石品位高低不同,从量计税导致生产相同成品矿的资源税相差很大。 

  铁矿企业增值税负担重。表面上看,铁矿企业增值税税率和其他工业企业同为17%,但铁矿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少,平均只占百分之几,却需承担10%~13%的增值税,明显高于其他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的企业。 

  一些地方巧立名目收费。据部分企业介绍,资源税本应按照原矿12元/吨、实际选矿比3.2核定征收,折成每吨铁精粉为38.4元。而地方以保护资源为名,强制规定该地区选矿比为6,虚增2.8的选矿比,征收33.6元/吨的额外费用。 

  我国铁矿资源的先天赋存状况决定了企业降低生产成本难度大、空间小,想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挽救目前铁矿企业的命运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通过减轻铁矿企业的税负,挽救部分绿色铁矿企业,维护钢铁产业链安全是十分必要、合理和可行的。 

  为此,钟崇武建议合理减少铁矿企业税负种类、数量。参照煤炭、石油行业,对铁矿资源税计税方式改从量为从价计征,并制订适宜的税率,取消铁矿资源补偿费。适度扩大铁矿企业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范围,如允许企业将购置资源的费用视同加工企业购置原材料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扣。坚决清理各项不合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