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出台价格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28.11.2014  11:48

  11月26日,镇江市物价局召开133价格信用等级评审布置会并发布《133价格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经营者的价格失信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方面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九大类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规定的价格垄断行为;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成本监审(调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不严格执行或者拒绝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政策的行为;不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的行为。

  

  《细则》规定:经营者执行价格政策较好,在公共媒体上无负面报道,无群众举报,经检查未发现价格失信行为,原则上是江苏省价格诚信单位的,可评定为A级。经营者执行价格政策一般,在新闻媒体有两次以内的负面报道;无《细则》第五条中所列比较严重的价格失信行为,评定为B级。经营者有比较严重价格失信行为的,或价格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评定为C级。凡价格信用被评为C级等次的,列入价格信用黑名单,价格部门将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加大价格检查频次,加大对其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和曝光的力度。

  

  经营者的比较严重价格失信行为包括以下五种:在一年内发生价格违法行为,被价格部门处以单次100万元以上罚款或两次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有《细则》第四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被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的;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经价格主管部门公告后,仍拒不改正的;具备《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应当从重处罚”条件,被从重处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133价格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价格部门结合日常价格行为检查、群众举报投诉、媒体负面新闻报道等每年对经营者的价格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调整和认定。

  

  价格信用为A级的单位,若发生不属于比较严重的价格失信行为,信用等级当年降为B级;若发生属于比较严重的失信行为,信用等级当年由A级直接降为C级。

  

  价格信用为B级的单位,经整改一年后方可参与A级认定;在整改期内若发生不属于比较严重价格失信行为的,再延迟1年方可参与评定A级;发生属于比较严重价格失信行为的,当年价格价格信用等级由B级降为C级。

  

  价格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级的单位,在调整等级时不能由C级直接评定为A级,须整改二年后方可参与B级的认定。根据价格信用等级评定规则,降级容易升级难,由C级升为A级至少需要经过三年时间。在信用日益被重视的当今社会,三年时间将会使经营者失去不少发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