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检察院为民营企业家依法变更矫正执行地

25.08.2022  10:43

  近日,原在仪征接受社区矫正的郭,被成功变更至浙江省某市进行社区矫正。接到执行地变更决定书的郭某第一时间给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2021年12月22日,郭某以赴浙江省某市开展水产养殖为由,向仪征市司法局申请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仪征市司法局收到申请后,通过书面征求某市司法局意见。2022年1月18日,某市司法局以“郭某并未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且经评估认为,其变更至本地矫正对居住社区影响较大”为由,书面回函仪征市司法局,不同意接受郭某变更至该市执行社区矫正。

  从仪征市司法局得知某市司法局不同意接受其至该市接受社区矫正的消息后,郭某向仪征市检察院提出控告。

  “我前期在某市做水产养殖,投入很多,效益也很好。”郭某跟承办检察官说。若不能及时变更至浙江某市接受社区矫正,他的养殖场损失会比较大。

  听了郭某的诉求,仪征市检察院立即依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一体化协作办案机制,联合浙江省某市检察院依法开展监督。

  经调查核实,2021年12月14日,浙江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郭某颁发了水产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郭某系个体工商户;郭某实际居住于某市并办理了居住证,居住证有效期为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0日。

  “郭某虽是仪征人,但他已在浙江省某市办理了居住证,而且他还在某市经营养殖场。经我们走访十二圩社区,反映他在社矫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监督管理,表现良好。同时,我们专门了解到郭某是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缓刑,社会危害性小。”仪征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说。郭某符合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至浙江省某市的条件。

  承办检察官将调查情况与浙江某市检察院以及仪征市司法局实时共享,并建议仪征市司法局按照浙江某市司法局要求完善申请材料,帮助郭某及时变更执行地。

  2022年5月18日,浙江某市司法局作出《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郭某执行地变更的复函》,同意将郭某变更至该市进行社区矫正。

  目前,郭某已办理好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手续,在浙江省某市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