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海企集团胜诉:以色列首次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

24.08.2017  11:12

  

     

    8月15日,以色列高等法院对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企集团)申请承认和执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维持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所作一审的终审判决:南通中院上述生效判决可以在以色列执行。该案系以色列法院以互惠原则首次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在中以司法互助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中以两国在司法互助之路上迈出了标志性的第一步。同时也为后期申请以色列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提供了成功的范例,为发挥涉外司法的国际窗口作用、拓展国际司法交流宣传机制及增进“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法治认同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2009年初,海企集团和Reitmann之间关于工人对外劳务五年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工人均被提前遣返回国。2009年12月14日,南通中院作出(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Reitmann返还海外集团已给付的佣金551400美元和人民币8372615.36元,并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44元。因被告Reitmann在中国境内并无可执行财产,海企集团在判决生效后向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Reitmann辩称,以色列与中国之间不存在司法互助的关系,因此互惠原则不适用;根据在以色列适用的国际私法规则,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相关争议应当由中国或海牙的仲裁机构管辖,因此南通中院对此没有管辖权;南通中院在作出该判决过程中的司法程序有失公正,侵犯了Reitmann接受公平审理的权利。 

  2015年10月6日,经数次开庭审理,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南通市中院作出的(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可以在以色列执行。Reitmann不服,向以色列高等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8月15日,历经1年多的审理,  以色列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中以两国在司法协助上之间存在互惠关系,予以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