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大代表:工伤赔偿谨防新的“同命不同价”

29.01.2016  21:48

  “同一单位职工,同样是工伤;一个是工作现场伤亡,一个是下班途中伤亡,却得到了不同的赔偿。”1月25日盐城市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省人大代表、盐城市大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主任刘加东建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要防止出现新的“同命不同价”。

  刘加东举例说,盐城市某公司质检员王某在检查建筑质量时不慎从高楼坠亡。次月,该公司58岁的保洁员李某骑电动车下班时被一强行超车的货车撞死。同是工亡案例,死者得到的赔偿却大相径庭。王某家属从工伤基金中得到近60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而李某家属除了得到近60万元的工伤赔付外,还得到了约60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

  随着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案件所占比例也在逐年提升。刘加东建议,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时,可以采取“先民事后补差”的方式。交通事故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补足。同时从严把控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从严执行民事判决。

编辑: 郭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