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 因款项用于公司拒担责

17.10.2015  22:32

为了帮人担保,王强押上了个人、家庭和企业的全部财产,最终对方没有按约偿还,王强也没有负起担保责任。近日,债权人将王强和其公司告上法庭。

 

王洋是洋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是宏利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2月10日,王洋向他人出具借条,写着借3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王强在借条下方签署担保承诺书,承诺以个人、家庭及企业的全部财产,为王洋借款提供连带清偿担保。当天,这笔300万元的借款,汇入洋梅公司银行账户。

 

此后,王洋支付债权人部分利息,剩余的本息均未按约偿还。债权人多次催款都没有结果,因此提起诉讼。审理中,王强称,宏利公司和自己是为王洋借款经营提供担保,但这笔借款用来偿还洋梅公司债务,所以实际借款人是洋梅公司,并不是王洋,因此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借条所载内容,宏利公司、王强在提供保证时,已经明知这笔借款实际由洋梅公司使用。因此,宏利公司、王强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中人物、公司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