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粮食局从四个方面入手认真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05.06.2015  11:45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镇江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全市粮食流通的服务、监管和调控,规范粮食市场,理顺经营渠道,有效地维护了全市粮食市场秩序,推动了全市粮食产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保障了全市粮食安全。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抓好《条例》的实施:

  一是将配套制度建设作为实施《条例》的首要前提。积极推进地方粮食管理配套制度建设,在地方储备管理方面,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镇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了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统一印制市级储备粮统计台帐、分仓保管台帐、保管总帐、保管记录、仓囤卡等,使地方储备粮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道路。在粮食行政许可方面,制定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办理标准化规程,规范了粮食收购业务许可证核准行为,提高了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在粮食应急保供方面,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镇江市粮食应急预案》,成立了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粮食应急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全市粮油市场供应。在粮食行政执法方面,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创优考核办法。同时,还制定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暂行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二是将执法体系建设作为实施《条例》的关键环节。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2010年机构改革后,市粮食局设立了监督检查处和政策法规处,辖市区都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构。积极协调辖市区政府,推进专职粮食执法队伍建设,目前4个辖市区均成立或者挂牌设立了粮食行政执法大队。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执法人员培训,组织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执法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全市共有63人取得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二是不断完善执法机制。建立了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利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涉粮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对粮食收购、加工和市场销售领域的检查,提高了监管效率。推进与南京市、常州市粮食部门的沟通协调,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联合行政执法协议,开展区域间联合执法工作,维护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秩序的稳定,共同管好粮食流通市场。理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管理职能,充分利用部门内部资源开展检查,避免重复交叉检查,节约行政成本,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三是健全粮油检测体系。推动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建设,配备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落实检测经费,多渠道筹措设施装备资金,加大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投入,共建成3家粮油质量检测机构,现有检测仪器设备原值500多万元,其中市粮油质量检测所300多万元,为保障全市粮油质量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是将强化市场监管作为实施《条例》的重要手段。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坚持依法开展粮食收购资格、粮食统计制度、粮食库存、粮食储备管理、军粮供应、原粮卫生等专项检查。粮食收购集中期,通过流动执法检查、市县联动检查、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对收购资格、收购行为、收购质量、收购数据、经营台账及掺杂使假、压级压价、称重仪器等重点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规收购,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市场环境。

  四是将加强宣传教育作为实施《条例》的有效载体。严格落实年度普法宣传教育计划,积极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周年纪念日主题宣传活动,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10.16世界粮食日、全国法制宣传月等,组织粮食行业干部职工面向机关、企业、农村和消费者,通过座谈会、新闻媒体宣传、广场主题活动等形式,开展《条例》、《镇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涉粮法规及配套制度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管粮、守法经营、自我维权和爱惜粮食、节约消费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