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介入范围介入方式 靖江公检出台规定规范司法
“犯罪嫌疑人的‘明知’是本案侦查的重点和难点,但在侦查时不能仅着眼于突破口供,更要从上下线之间的日常交流等方面进行查证……”近日,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再次应公安邀请,提前介入一起当地涉及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销售假药案件,提出引导侦查意见。
司法实践中,哪些案件需要介入侦查、听取意见,检察院介入的主要任务、方式等,各地、各部门都有不同的理解、导致部分重大疑难案件未能及时有效沟通,不能有效开展法律监督。今年5月,靖江市检察院主动与公安局对接,联合出台《关于介入侦查及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范化是《规定》最大的亮点。《规定》首先明确了检察人员提前介入案件的范围,即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或案件敏感,可能或已经引发重大舆情等六类案件,如果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检察院才能提前主动介入。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审阅已有的证据材料、录音录像,在场指导和监督侦查人员的讯问、询问、辨认、现场勘查等侦查活动,以及参加公安机关案件讨论等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防止权力任性,《规定》对提前介入列出负面清单,特别强调:检察人员不得私下接受邀请,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要有检察长的指派方可提前介入。检察人员介入时,所提意见、建议仅仅是作为个人意见提供给公安局参考。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经必要的讨论、研究程序,方可出具书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如发现侦查活动有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口头提醒;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必须报经检察长决定后,向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事实证明,《规定》出台后,靖江市检察院10次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指导我们少走弯路,减少失误,我们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底气更足、方向更明。”靖江市公安局副局长陈爱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