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亿天价公益诉讼案后,江苏这些部门都曾当“吃螃蟹第一人”

28.04.2017  15:29

  交汇点讯4月2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首次以原告身份提起的公益诉讼案。因双方都有调解意愿,法院称将择日调解。

  从泰州1.6亿天价公益诉讼案,到全国首例公益民事诉讼案,再到省政府直接担任赔偿权利人……发生在江苏的这些公益诉讼案最后结果如何?除了社会公益组织,江苏还有哪些部门曾担任过公益诉讼人?交汇点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包括检察机关在内,江苏已有多部门当过“吃螃蟹第一人”,且结案方式以法院判决居多。

   天价公益诉讼案后,诉讼主体问题引发讨论

  3年前,泰州1.6亿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真正将公益诉讼的概念引入公众视线,此案成为全国迄今判赔数额最大的环保公益诉讼案。记者了解到,在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担任原告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一家社会公益组织。当时,对于该公益组织究竟有无资格担任原告,原被告曾当庭展开激辩,并引发了一场关于诉讼主体的讨论。不过,两级法院在审理后均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具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主体难找是一大问题。”此前,记者在采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一位人士时,该人士透露,公益诉讼案中的适格主体相对较少,从全国范围内来看,适格的诉讼主体有中华环保联合会、各省级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等组织,但目前江苏省的公益诉讼试点城市中,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社会公益组织,仅苏州、常州各有两家,其他各市都没有。

  为解决适格主体的问题,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北京、江苏等13个省(区、市)试点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然而,相关人士却表示,即便如此,公益诉讼尤其是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诉讼的主要主体仍应该是社会公益组织,检察机关只是“兜底主体”。据悉,南京检察机关在提起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前,曾自掏腰包在媒体刊登公告,寻找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公告发出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两个全国性的社会公益组织主动与南京市检察院联系,表示愿意提起诉讼,但最终都因为路途遥远等原因,选择放弃。

   江苏这些部门都曾勇当“吃螃蟹第一人

  记者梳理发现,试点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诉讼后,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就发生在江苏。2015年9月18日,常州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武进区遥观镇建农村村民许建惠、许玉仙,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并非法排放和处置清洗后产生的废水、废渣。经检测,该厂地块内固废样品、残渣中检测出多种有毒物质。二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环境损害也未修复。随后,常州市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除此之外,江苏还有哪些部门担任过公益诉讼人?记者注意到,2016年全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于近日揭晓,由江苏消协首次提起的一起公益诉讼赫然在列。资料显示,2015年,江苏省消协在对全省范围内各市城市供水企业提供的供水格式合同进行监督审查时,发现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将《供用水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约定逾期缴纳水费的情况,按每日应缴水费数额的0.5%支付,该比例明显过高,远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之后,省消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条款无效。

   公益诉讼案一般如何结案?情况各异

  据悉,26日开庭审理的这起由省政府提起诉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在法官组织下,原、被告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也表示将择日组织调解。

  交汇点记者梳理发现,从媒体报道过的公益诉讼案看,以法院判决结案居多,如泰州天价公益诉讼案,两级法院均判决泰兴6家化工企业赔付修复费用1.6亿元;再如由徐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涉事鸿顺公司一审被判决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105.82万元。据了解,这是检察机关受权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后,全国法院首次判决这类案件。

  另外,记者还注意到,这类案件除通过判决和调解方式结案外,还存在另一种情形。如江苏消协诉南京水务集团一案中,法院开庭后不久,江苏消协召开新闻发布会,称鉴于被告已停止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本着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原则,江苏消协决定向法院提起撤诉。

  “起诉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最终是为了改变现状。”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交汇点记者 纪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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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