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为家暴设置防护墙

20.03.2015  14:05

  中国江苏网3月20日讯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私密性的特点,造成受害人举证的困难。据徐州贾汪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王道强介绍,在该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近30%的案件原告主张离婚的原因是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的侵扰,约8%的案件可以认定家庭暴力成立。2014年贾汪法院审结的426件离婚案件中,有近120件涉及家庭暴力,其中35件家庭暴力倾向明显,有12件受害人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经审查,法院制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10起,有效制止了家庭暴力行为。2011年至今,共受理40多起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制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40起,没有一起中的受害人再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记者精心选取了该院近年来审理的几个家暴案例,希望大家以此为鉴。

  案例一

  依照施暴情节认定家暴成立

  王某和陈某结婚后,共同经营起家具制造厂,生意越来越好。腰包鼓了,丈夫王某便与小三李某勾搭上了。两年来,王某和陈某的矛盾不断升级,从争吵甚至发展到了多次殴打。

  去年,王某起诉离婚。对这段婚姻,陈某虽然失望但仍有留恋,她说自己经常被王某殴打,可是不愿意这么轻易离婚。而王某则反驳陈某,称只是夫妻间的争吵。一个坚决要离,一个不同意,两人在法庭上就吵得不可开交。

  庭审结束后,王某和陈某双双准备离开法庭。就在这时,王某突然一拳朝陈某的头部打过去,陈某当场意识模糊并情绪失控。

  贾汪法院遂对王某处罚5000元,并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该法院认为,虽然没有查明家庭暴力的经常性和持续性,但王某在庭后的过分行为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两个月后,在法院的调解下,王某和陈某离婚。

  案例二

  短信威胁前妻构成精神暴力

  李某和鹿某因感情不和离婚,随后又因财产分割产生纠纷,到贾汪法院进行诉讼。前夫鹿某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还不断发短信对李某进行威胁、恐吓、骚扰。李某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法庭。法庭与鹿某电话沟通后,鹿某仍不收敛。

  法庭调查得知,鹿某早有“前科”,在纠纷前就曾到李某的单位进行漫骂和骚扰,李某整日担惊受怕,为此还搬过好几次家。

  法庭认为,鹿某用短信对李某持续进行威胁、恐吓,已经给李某造成心理压力,已构成家庭暴力,遂制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向双方送达。王道强强调指出,虽然法院已经判决两人离婚,可是实际上有些加害人在离婚后一两年内仍对对方纠缠不休,这种情况仍然归入家庭暴力。

  经公安机关约谈和备案,鹿某未再进行短信威胁、恐吓和骚扰。本案为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双方争议主要为同居期间房产的归属,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受害方李某所有。

  案例三

  采信儿子证言认定家暴成立

  去年7月,50多岁的彭某来到贾汪法院提出离婚。她向法官讲述,婚后30年一直在家庭暴力中度过。现在,孩子成家立业,她终于鼓起勇气提出离婚。

  彭某的丈夫高某,是一名煤矿职工。高某30年来经常殴打彭某,而且没有任何理由。2012年,高某退休后经常喝酒,酒后更是变本加厉地殴打尹某。彭某的两个儿子将这一切都看在了眼里,他们都支持母亲提出离婚。

  在法庭上,两个儿子均出庭证明母亲长期遭受家暴。他们还提供了妇联为彭某出具的法律援助函,村委会治保主任杨某的证言。

  贾汪法院认为,本案家庭暴力成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同时为彭某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向双方送达。

  案例四

  根据精神状态认定家暴成立

  杨某与汪某某结婚后,发现汪某某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动辄就对她一顿毒打。因为害怕汪某某继续对自己施暴,杨某偷偷跑到外地打工,多年都没有回来。

  2013年春节前,汪某某在徐州某地找到了杨某,这让杨某大吃一惊。虽然当时没有受到殴打和威胁,但当杨某看到汪某某时,竟然如老鼠见了猫一样,一度吓得昏了过去。

  后来,在杨某起诉离婚的庭审中,汪某某也承认了这一事实。而法庭上的杨某精神状态很不稳定,尤其见到汪某某时,总是一副惊慌失措的模样。

  贾汪法院认为,汪某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本报记者王晓红

编辑: 燕志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