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06.03.2015  21:36
       

   一、主要职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4、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6、审判无期徒刑、死缓刑的减刑案件,指导下级法院假释工作。

  7、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9、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0、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11、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12、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3、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省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4、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5、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7、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18、南京铁路法院和徐州铁路法院: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理范围的若干规定》指定的专属管理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0号文的规定,受理国家铁路和合资(地方)铁路,涉及江苏省11个地级市、安徽省5个地级市,营运里程约2100公里。宁杭城际、宁启铁路复线建成运营后,部分线路及江苏高院指定管理的其他民、商事案件;依法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再审;对本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强制执行,并办理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案件。

   二、2015年主要工作任务与目标规划

  2015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江苏建设的关键阶段。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把深化司法改革贯穿于法院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扎实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大力提升自身建设水平,努力提升全省法院工作成效,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政治权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正确处理好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审理好每一个案件,确保依法公正裁判,切实担负起法律守护者的职责。

  二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按照中央和省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职责,依法妥善审理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各类案件,为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注重通过裁断纠纷、定分止争,调控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树立社会规则,发挥好司法对社会主体行为的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作用。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妥善化解利益格局调整中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准确把握司法改革的方向、原则和重点,以目标为指引、以问题为导向、以实效为检验,积极探索,稳妥推进,不折不扣地把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在推进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稳步实施,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突出问题。完善行政诉讼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化审判工作机制。继续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衔接配合。

  四是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加强环境资源、食品安全、非法集资等涉民生案件的审理工作,切实维护涉诉民生利益。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平等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大解决执行难的力度,加快建成和完善执行指挥中心,进一步落实反规避执行措施。扎实开展涉诉信访工作,推动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开展诉讼调解,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充分发挥这两种审判方式的作用和优势。科学配置司法人力资源,继续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抓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积极推行专业化审判模式,努力做到快捷高效办案。积极开展立案登记试点工作,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畅通群众诉讼渠道。加强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线上线下一体运行,消除群众诉讼障碍。

  五是全力把公正司法落到实处。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继续推行院长、庭长办案,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加快办案进度,抓紧清理在手案件。扎实推进网上办案,完善审判、执行流程节点管理,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能。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规范法律适用,严格裁判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庭审质量,努力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判处理公正,审判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积极拓展司法公开的范围,加快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着力提升司法审判透明度。进一步抓好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升全省法院公正司法的传播力影响力。进一步强化依法纠错的责任,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错案。

  六是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认真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坚持对队伍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查处,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特别是通过发生在干警身边的违纪违法问题,加强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推进公正廉洁司法。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对司法腐败现象零容忍,坚决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继续深入整治 “六难三案”问题,进一步落实司法便民措施,努力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作风的转变。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落实和完善现有措施,努力为司法作风建设提供长效化、常态化的制度机制保障。

  七是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继续加强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规范化、信息化和基础设施建设,深化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着力改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办案条件。积极改善基层法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切实解决基层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现实问题。人民法庭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与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关系,依法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维护基层社会法治秩序和长治久安。加大对基层法院工作的指导力度,建立健全上级法院法官到基层交流任职制度,帮助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此外,继续扎实做好援藏援疆援青海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实效。

   三、机构设置及职责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政务工作;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负责与省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督办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及来信;负责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归口管理全省法院外事和港澳台工作;负责院党组文件理文和保密指导工作;负责本院机关档案、律师阅卷、收发、图书资料管理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本院机关人员考核、调配、任免、军转干部安置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承办本院机关有关机构编制的具体工作;负责本院机关人员工资、福利、人事档案、岗位目标考核等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院机关后备干部的管理;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本院机关人员招录工作等;负责书记员分类管理工作。

  (三)法官管理处  负责承办全省法院系统有关机构编制、院印刻制等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抓好法院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管理;协助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招用人员,承办法院系统新进人员考试录用审核工作;拟定全省法院法官等级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全省法院司法警察警衔评授管理工作;负责下级法院人事信息的采集、使用、上报工作;负责承办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的具体工作等。

  (四)教育处  负责全省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省法院评先创优、表彰奖励和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研究制定全省法院各类人员的教育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立案第一庭  负责本院各类一、二审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监督案件的审查立案和受理;负责案件管辖等程序性案件的审理、民事涉外司法协助、涉侨案件通报、民事审查案件归口调卷等工作;负责诉前保全、司法救助的实施、诉讼费用的收取催交等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六)立案第二庭  负责集中处理、交办、督办全国人大、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央政法委交办、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工作;负责办理党委、人大等领导机关批转、交办的信访件。负责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厉害关系人涉案、涉诉来信、来访的处理、接待工作;负责重要时期、重大活动期间的进京接访工作;负责对本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七)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负责全省法院少年法庭的指导工作。

  (八)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依法审判涉外、涉港澳台、涉侨以及涉邪教犯罪第一、二审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九)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十)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案件。

  (十一)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审判有关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十二)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判有关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

  (十三)环境资源审判庭  负责依法审理土地和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

  (十四)审判监督第一庭  复查本院立案审查的所有刑事申诉案件、针对本院生效行政裁判提出的申诉案件、部分人大代表关注的交督办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部分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并审理复查之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及其他针对本院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中级法院一审再审后的上诉案件。审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包含限制减刑)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不包括前述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再减刑或假释案件),“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备案审查及审核工作。对全省法院相应于以上审判内容的审判监督业务进行指导。

  (十五)审判监督第二庭  负责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案件、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监督案件(包括对本院民事生效裁判的检察建议案件,对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的抗诉案件)、以及本院院长依职权提起再审案件的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和启动再审后的再审审理。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六)审判监督第三庭  负责各类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工作。

  (十七)执行局  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当事人对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法院执行工作。

  (十八)研究室  承担重要文稿起草、信息编报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律适用及司法实务问题调研活动;负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审判研究》等刊物编辑工作;组织遴选编报典型指导性案例;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法律、法规等修改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法院学术交流、论文研讨活动;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制定提出江苏法院司法改革实施方案,参与管理、组织、协调、研究、论证法院系统司法改革各项工作;负责与省级有关政法部门工作对接和联系沟通;承办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新闻办公室  宣传全省法院重要会议精神和各项审判工作;宣传全省法院队伍建设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负责接待、协调各级新闻单位采访事宜。

  (二十)技术处  负责全省法院信息化的规划、调研、设备选型、组织实施,信息化业务指导、交流、技术培训等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各类信息化系统或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保障以及技术支持服务;负责司法技术咨询、司法技术审核等。

  (二十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本院机关的固定资产、基本建设、环境秩序的规划、管理;负责本院各项经费、办公用品保障和车辆的使用、管理;负责全省法院的武器、弹药及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计划、购置、分配和管理;指导下级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等工作。

  (二十二)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审判业绩考评、本院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案件督查督办、全省法院司法统计等工作。

  (二十三)监察局  负责全省法院廉政教育活动;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全省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受理全省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等。

  (二十四)机关党委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负责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发展新党员,对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领导院机关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

  (二十五)老干部处  负责组织本院退(离)休干部参加有关会议和政治活动;做好老干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退(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等服务安排;积极组织退离休干部开展法律咨询、文化、健身等社会活动。

  (二十六)司法警察总队  负责本院庭审执勤、警务保障、涉诉信访、机关安全保卫和对下业务指导等工作。

  本预算包括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和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其工作职责主要:1、审判法律规定由区人民法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2、受理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进行再审。3、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5、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协助。6、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四、编制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总体要求,坚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 “厉行节约、制止浪费;激活存量、优化增量;依法理财、公开透明” 原则,对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统一按财政规定,做到编制数据完整、准确、及时。

  1、人员支出预算按国家和省有关人员支出的相关政策规定据实核定。在职人员按编报预算时的编制人数和实际人数核定;离退休和其他人员按编报预算时的实际人数核定。

  2、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按照省财政厅公布的综合定额标准核定。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明细项目金额,在单位商品和服务支出综合限额内,根据省财政厅公布的分项指导定额标准和单位上年实际决算情况编报。

  3、专项支出预算编制,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管理办法》要求,结合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专项支出的明细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分析测算,确保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目标的情况下,在部门收入预算控制限额和部门专项财政拨款控制限额内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1、收入预算

  (1)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2)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

  (3)专户管理非税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4)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债务资金、其他收入。

  2、支出预算

  (1)功能分类: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类”级科目填列。

  (2)经济分类(支出用途):按照支出用途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留机动填列。

  ①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②项目支出:包括编入部门预算的单位发展项目、省直发展项目、市县发展项目支出安排数。

  ③单位预留机动经费:指预算单位年初预留用于年度执行中增人、增资等不可预见支出的经费。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情况。“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会议费指单位按规定召开会议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场费用、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材料印刷费、医药费等支出;培训费是指单位按规定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支出。

   八、201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一)收入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收入总预算数26,461.02万元,其中:省法院机关23946.72万元,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503.33万元,徐州铁路运输法院1010.97万元。2015年预算总收入中公共财政拨款资金26,125.02万元、专户管理非税资金336万元(主要是南京铁路、徐州铁路法院罚没款收入),预算总收入较上年增长6.88%。

  (二)支出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支出总预算数26,461.02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14,682.83万元。省法院机关12809.53万元,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031.33万元,徐州铁路运输法院841.97万元。

  2、项目支出11,595.27万元,用于审判、执行、司法救助等业务经费3898.8万元,司法分类管理改革经费400万元,办公设备及执法用车报废更新购置费631.76万元,信息化建设及维护经费1748万元,江苏法官学院教学及法院系统人员培训经费1955.75万元,物业管理、后勤保障及办公用房租赁等经费1919.96万元,扶贫及援疆援藏援青经费400万元,南京、徐州2家铁路运输法院项目经费641万元。

  3、预留机动182.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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