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支招,破解维权难点

27.05.2016  14:09

  省人大常委会联组审议消法执法检查情况

新华社发

  新华报业网讯 5月26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法一办法”执法检查情况,开展联组审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为提高审议质量和效果而采取的一项新举措。6位常委会委员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发言火爆,直指各种消费维权热点、难点。主持会议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永忠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审议意见,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实施。

   堵死电商自定义不退货空间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然而,实施中问题不少。马向真委员通过调查了解到,新消法还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怎样才算是“商品完好”?执行起来争议很大。有的商家把“商品是否完好”等同于“是否影响二次销售”,有的商家以商品外包装不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有的商家擅自缩短无理由退货的时间,比如规定三日内才可以退货。有的单方制定霸王条款,扩大不予退货商品的范围,提高无理由退货的门槛。

  马向真建议明确“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堵死电商随意“自定义”不宜退货的空间。对什么是“商品完好”进行定义,同时增加经营者对不适宜7日无理由退货商品的提醒义务,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莫让农村成假冒伪劣重灾区

  董启彬委员说,与城市相比,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相对较差,特别是化肥、农药、种子、薄膜、水泵、农机等生产资料的质量不合格比较严重。2015年上半年,全省12315系统共受理收割机、拖拉机、柴油机、种子、农药、化肥等投诉107件。省工商系统同期共安排农资抽检1098个批次,其中不合格商品238个批次,不合格率为21.7%。抽检水泵商品50个批次,不合格商品43个批次,不合格率高达86%。

  究其原因,农村市场经营主体杂乱。以农资经营为例,有种田大户隐蔽经营,有走街串户游击经营,有无照或超范围经营。质量难以保障,售后服务更是无从谈起,农民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赔偿。

  董启彬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构建起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打造坚强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经营者自律体系和完备高效的基层维权体系。同时加大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预付式消费亟需有效监管

  预付式消费几乎每个人都碰到,而这一领域几乎是监管空白。

  李萍委员说,预付式消费卡的发行,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一般不签订书面的合同文本,仅仅是通过简单的店堂告示或者其工作人员的口头说明来确定合同的内容。此外,在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经营者无一例外地会在预付卡或合同卡中注明一系列诸如限制使用时间、使用主体、片面解约权等典型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很多人都碰到这样的情况:在健身运动中心办理了30次游泳卡,用了几次之后,却被告知游泳卡过了9个月有效期,不能继续使用。这时工作人员一般会让消费者再交钱续卡,其实当时办卡时并未提及有效期一事。去理发店剪头发,店员会鼓动办理充值卡,可以打折。但用过几次之后,会突然发现这家店关门了。这种情况往往会引发群体性消费投诉。

  预付卡欺诈与非法集资、恶意诈骗等违法行为只是一步之遥。如果预付式消费得不到有效监管和法律规制,很容易导致非法集资现象,破坏经济秩序。李萍建议,完善预付式消费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相关立法,严格准入制度,明确监管部门职能,明确预付式消费的责任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强化执法力度,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对预付式消费票证发行机构的登记、申报制度。完善信用体系,向社会曝光不诚信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规

  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露、窃取、非法使用呈暴发式增长态势。周来水委员说,造成个人信息泄漏有几方面因素。首先是商家不合理地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其次是商家不当泄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目前有五类个人信息最为抢手:股民信息、新楼盘业主信息、私车车主信息、企业老板与经理人信息以及新生婴儿信息。第三是商家非法交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公司之间称之为“在有限范围内与合作伙伴共享信息”;另外一种方式是商家将掌握的个人信息明码标价,公开出售。第四是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通过木马病毒等恶意软件非法窃取用户信息。另外也有消费者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疏忽大意造成的信息泄露。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周来水委员建议,即将修改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要增加损失赔偿条款,建立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和制度,督促企业履行消费者信息保护主体责任。要强制企业采取有效的制度和技术措施,从源头做好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总部对加盟商要负连带责任

  大量投诉显示,加盟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与消费者发生争议后,拒不承担责任,而经营总部则以双方在法律上是独立经营主体为由,撇清责任关系。

  邵伟明委员认为,应当将加盟商无力承担或拒不承担的售后责任,由加盟总部承担连带责任,将此以法律形式纳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理由是,消费者通常是基于对加盟总部的信任选择服务,加盟总部通常收取加盟商一定的加盟费和年度管理费,有义务对加盟商运营情况进行监管。连带责任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倒逼规范连锁经营业态下的市场交易秩序。此外,既然加盟商把总店商标或其他标识体现在自己的产品或者预售卡上,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时,就可以依法要求总店或者加盟商承担民事责任。

  新消法规定首次引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把部分举证责任转移到经营者身上,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大亮点。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有待细化和完善。邵伟明委员认为,经营者举证责任期限定为接受商品和服务的“六个月内”,那么六个月后发现瑕疵的,还是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耐用品使用期限较长,消费者很难在6个月内发现瑕疵,建议适当延长至产品保质期或保修期。对于产品的性能瑕疵问题,如果出具鉴定、检测报告的是品牌商自己,难以让人信服,建议完善第三方检测机构。

  本报记者 王晓映

编辑: 廉昕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