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靖出差买回过期海参,投诉商家获赔千元

26.11.2014  12:27

外地人许先生最近来靖遇到了一件上火的事儿,自己送给朋友的海参礼物,被朋友发现是过了期的产品。许先生找商家理论,遭到拒绝。后在工商部门的介入下,许先生终得到了赔偿。

 

上周,许先生从镇江到靖江出差,在我市南片一家水产专卖店购买了价值1500元的海参送给朋友。朋友拿到礼品后很开心,前后打量整个海参包装,顺便阅读了下生产日期:海参是2014年7月12日生产,0℃到4℃冷藏保存时间为3个月,零下18℃的冷冻保存时间是18个月。许先生听后,当场就觉得有些不对劲,他回忆,当初海参是在店里冷藏柜储存着的,这么算来,购买时已经过保质期1个多月。

 

许先生拿着海参,找到商家理论,并希望获得三倍赔偿,但水产专卖店拒绝处理。许先生便投诉到我市工商部门。市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前往调查,水产专卖店负责人称,许先生购买的海参是不久前刚从冷库中取出摆进冷藏柜的,目的是作为进行展示和销售。在出售时负责人提醒过许先生,买回去后一定要放在冰箱冷冻室储存,否则海参就不能食用。

 

在调查中,为了慎重起见,市工商部门还对水产专卖店的经营场所实施了全面检查,没有发现其他涉嫌过期的食品。最后,在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商家和许先生达成了协议,由商家退还1500元货款,并赔偿给许先生1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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