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给人买车要不回 债主雇人“拦路抢车”

22.12.2015  20:15

 

不还钱,就抢车。”日前,市民陈某因未按期归还买车贷款,他的一辆奔驰轿车在马路上眼睁睁地被抢走。随后警方调查发现,抢车人李某、赵某等人以帮助某融资租赁公司追讨债务为由,在盐城、靖江两地多次以暴力手段强抢汽车,总价约有100多万元。

 

未能按时收回购车款 租赁公司雇人“收车

 

2014年1月,市民陈某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陈某购买一辆黑色奔驰轿车,由该公司直接将车款打到汽车销售公司账上,陈某将车抵押给该融资租赁公司。双方约定,汽车购买之后直接交给陈某使用,陈某需要每月还款,等他将所有车款及利息均还清后,该车就归陈某所有。

 

陈某拿到汽车后,刚开始的确如期向该融资租赁公司还款,一直到2014年11月15日,双方均相安无事。可从2014年12月开始,陈某便开始找各种理由不按时还款,该公司几次上门向陈某催要钱款,但未得到任何回应。

 

上门要债未果,该公司便将此事委托给徐州的第三方公司,让其帮助催要债务,随后,第三方公司雇佣了徐州人李某、赵某等人“收车”。

 

故意制造“追尾事故” 趁司机不备将车开走

 

2015年11月3日,李某、赵某,王某等人接到第三方公司的指令,到我市寻找车牌号为“苏MHXXXX”的奔驰轿车。李某一伙人结伴来到靖江,当晚10点左右,他们根据公司提供的消息,看到该车停放在我市某酒店门前。见车内无人,李某等人躲在一旁观察。零时左右,车主陈某从酒店走出来驾车离开,李某等人立即开车尾随其后。

 

当陈某由北向南行驶至渔婆路与江平路交叉路口时,交通信号灯显示红灯,陈某停车等待。李某见状,驾车从后面故意顶了一下陈某的车,造成追尾的假象,陈某觉察到动静,连忙下车查看,这时候李某等几人迅速下车,其中三人将陈某拉到一旁,假意与他周旋,随后三人扭住陈某的手将其推到路中央的分隔栏处,陈某动弹不得。李某见势迅速坐上了奔驰车的驾驶位,一个人将车开走,其余几人见车已得手,也纷纷立即上车,沿着渔婆路向南离开。

 

整个抢车过程在短短的几分钟之内完成,陈某还未来得及呼救,就眼睁睁地看着车被开走。直到车辆离开视线,他才反应过来报警。

 

讨要债务不可胡来

 

要通过合法的途径

 

我市公安机关接到消息后迅速立案,2015年11月10日,李某、赵某等人在常州被抓获,目前被警方“取保候审”。

 

经审问,李某等人称是受雇于某公司,“接单”后负责出去“收车”。除了11月份在靖江“收车”外,他们还在盐城市滨海县,同样以追尾制造小事故的方式,“强收”了两辆汽车,总价共有100多万元。据李某交代,他们抢来的所有车都放到了某汽车4S店内。

 

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融资租赁公司追不回钱款,采用私自扣车的方式来挽回损失,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在日常生活中,市民讨要债务或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一定要通过合理的司法途径,切不可私下盲目采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