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前夕两次临时涨价 服装厂被判返还多收款

17.05.2015  15:49

  中国江苏网5月17日讯 茂盛公司把要出口的服装委托给纤纤公司加工。交货前夕,纤纤公司突然提出“先加价后交货”。茂盛公司为了不耽误出口时间,迫于无奈答应加价,随后将纤纤公司推上被告席。日前,吴中区法院判决被告纤纤公司返还多收款29万余元。

  商报记者 邹强 通讯员 马俐

  去年2月21日,茂盛公司委托纤纤公司加工4款服装共47500件。茂盛公司提供面料,纤纤公司负责从裁剪、缝制到整理包装入箱,加工单价为每件9.1元至10.8元不等,总金额为45.95万元。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4款服装的交货日期分别为去年的6月10日、6月25日和6月30日。

  眼看交货日期临近,已经完成加工任务的纤纤公司却偏偏卡住货物不放,要求加价。茂盛公司对此心急如焚。这批服装是要通过海运出口西班牙的。如果纤纤公司推迟交货,自己公司向外商的送货时间将会被缩短,搞不好,到时候只能采用空运,光运费就要多花上百万元。那么,找其他公司重新加工这批服装行不行?当然不行!时间上来不及。

  无奈的茂盛公司只能同意加价要求。

  去年7月11日,双方签订一份“单价加5元”的凭证,上面写明:纤纤公司到交货期不交货,临时提出要加5元/件才能送货。由于货期耽误的损失不可估量,茂盛公司只能先同意每件加5元。同时双方重新约定交货日期为:当月11日、12日和21日。

  重新约定的交货日期又过去了,可纤纤公司还是不肯发货。为啥呢?还要加价。纤纤公司再次提出:其中两款服装还要再加5元/件才能发货。眼看海运时间不能再拖,茂盛公司只能再一次同意加价,并抓紧时间付款,好让纤纤公司赶紧发货。经过两次加价,茂盛公司比原先合同约定的货款多付29万余元。货物最终顺利出口。

  去年10月,茂盛公司将纤纤公司告到吴中法院,称被告乘人之危临时加价,请求法院撤销加价约定,按照合同原定价格执行,并要求纤纤公司返还多收货款29万余元。

  被告辩解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茂盛公司迟延交付面料,交付后尺寸不对,还在加工工艺上提出新要求,导致加工时间紧张,加工难度增加,生产成本提高,所以双方协商对原价进行调整以作补偿。加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并非乘人之危。此外,被告还提出,在以前的合作中,茂盛公司总是在查验货物后以多种理由扣减加工款。这次加价,就是因为原先被茂盛公司扣款太多,需要一些补偿。

  到底是被告乘人之危,使原告迫不得已同意加价,还是因为加工成本增加,双方对价格进行协商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成立且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履行。被告要求原告加价后才发货,原告迫于无奈两次同意加价,被告也于原告付清所有款项后才发出最后一批货。被告声称,原告延期交付面料、提出新的工艺要求及先前交易中有扣款等情况,导致其成本费用增加及其他损失,因此在本案交易中要求加价,是双方协商后原告对其所作的补偿。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也未能予以证明。且双方先前的交易与本案交易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以先前交易的履行情况作为本案加价的理由。另外,双方未约定面料交付时间,而被告按期完成了加工,不能说明原告交付面料是迟延的。被告控制住服装不交付,原告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答应被告的加价要求,所以原告同意加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利益显失公平。吴中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的两次加价约定,同时纤纤公司返还茂盛公司价款29万余元。

  法官提醒:企业经营应以重合同、守信用为根本,因一时小利而失去来之不易的口碑和信誉,实在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别的企业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并遭受损失,可以在保留证据后,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也应当予以返还。(文中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编辑: 王高峰、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