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法律规制滞后于发展

22.03.2016  08:53

    当下,互联网经济已成为支柱产业之一,尤其是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创造出更多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新常态下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战略重点。

 

  然而,互联网经济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比如网络约租车发展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冲击,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新型欺诈,众筹模式普及需要完善的信用体系,电子商务和寄递物流业引发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都提出了法律规制新课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与民革中央在今年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交的《关于完善互联网经济法律规制的建议》指出。

  为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从观念到方法,从立法到执法的根本性转变,提案建议完善互联网经济法律规制。

 

                                    传统监管思维跟不上技术进步 

  全国政协社法委和民革中央认为,互联网经济不断催生新业态,然而,现行制度却难以对不断涌现的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进行规制。

  “如互联网专车经营模式,在现有制度中并无规定,有关管理部门仍倾向于将其定性为出租车,并按照传统出租车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在社会上引发关注。”全国政协社法委和民革中央认为。

  提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完善互联网经济法律规制变得更加重要。然而,目前的传统监管体制、传统监管思维和传统利益格局,已对互联网经济发展相关的立法造成了巨大阻力。

  这种传统监管的弊端,呈现出过度监管和消极监管并存的局面:

  一方面,过度监管不利于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开展。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多有冲突、不和之处,导致对特定事项的规范常常处于不稳定、不确定状态。

  另一方面,消极监管推诿了公共管理责任。近年来,互联网立法实践中将一些原本属于监管部门的职责,简单规定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义务,加大了平台责任。这种做法会对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尤其对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小型平台企业冲击更加明显。

  “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互联网经济日新月异,而互联网经济的法律规制却滞后发展。客观上看,是由于立法本身的滞后性,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在主观上,互联网经济的创新性必然会动‘别人的奶酪’,导致利益格局变化。”提案认为,当前急需冲破利益藩篱、改革传统监管体制、重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

 

                                                  需要“包容性”治理理念 

  要想肩负起重构社会关系、重新配置权力、重新分配利益的重任,必须完善互联网经济法律规制。而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要完成理念上的转变,以“包容性治理”理念应对我国互联网经济法律规制需要。

  提案认为,面对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新局面,监管部门要转变治理思路与理念,针对新型商业模式、经营方式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形势,建立适应被监管对象自身特点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应在监管中鼓励创新,宽容试错,进而促使监管对象自发地在竞争发展中注意风险预防和化解。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多更好地运用柔性、协商等治理方式不断提高互联网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加强行业自治、自律和自觉。”提案指出。

 

                                        顶层规划与具体制度齐头并进 

  全国政协社法委和民革中央建议,有必要强化网络安全顶层设计和建立互联网平台责任制度。

  提案认为,我国网络安全缺乏顶层设计,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中,不成体系,还缺乏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这对于互联网经济发展极其不利。建议尽快出台《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强化网络安全顶层设计,制定互联网安全立法整体规划并尽快实施。与此同时,制定政府公共数据开放相关立法及政策,促进公私合作,促进大数据技术应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及信息化建设。

  在进行顶层设计的同时,还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互联网平台责任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制制度,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现、举报义务等。同时,建立“负面清单+黑名单”制度,建设互联网最新技术搭建智能化监控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