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侦查”碰撞的火花

16.09.2015  11:47

 

  2010年夏天,从西北政法大学毕业的我,如愿考入扬州检察系统工作。从此,便与自侦工作结下了不解之缘。一路走来,身上的稚气逐渐退去,自侦案件的办理也从陌生变得熟练,这几年感触最深的,莫过于工作过程中侦查方式的转变,而“互联网+”背景下侦查方式的转变尤甚。

  互联网所具有的种种特点,使其与司法有着天然的连接优势,特别是侦查工作,可以极大的提高信息的搜索、案件的突破。正所谓无巧不成书,我所在的开发区检察院是一个新建院,建院伊始,院领导就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我本人所在的侦防局更是按照“科技强检”的目标和要求,努力构建“互联网+侦查”的全新发展模式。

  单位成立没多久,我们就获得了一个贪污250余万的案件线索。此案属于电子数据涉及程度较高的案件:一方面电子数据在侦查、定罪中起关键作用,两一方面,涉案电子数据形式多样、提取难度大。本案涉及的电子数据包括财务软件操作日志、网络购物记录、监控视频等,内容存放于电脑、服务器、互联网、监控录像机等多种存储介质,为了不影响该单位正常运转,服务器无法直接进行扣押,并且存在日志数据被覆盖的风险,此外,网络购物存储于远端的公司服务器,采用何种方式高效、便捷提取和证据形式转化成为了我们侦查工作的瓶颈。

  我与同事在向领导汇报,并向市院技术部门请求协助后,确立了工作思路:此案要从涉案单位内部财务软件入手,从中查找可疑记录,寻找案件突破口。于是,在侦查人员、技术人员、涉案单位见证人三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日志查询、导出,全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提取监控录像视频数据亦是如此,两个取证过程均当场计算哈希校验值,在文书中记录并经涉案单位见证人签字确认,确保调取的证据经得起质证。

  办案侦查终结后,提取的电子数据随案移送,与其他传统证据构成完整证据链条,在批捕、起诉、审判环节为认定案件事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办案的整个办理过程,一改传统侦查方式,互联网技术、电子取证技术为证据的提取和固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案件判决后,本人也认真回顾了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总结经验教训,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对侦查方式的思考。办案中利用大数据的海量信息,加强深度分析,使大数据在支撑侦查决策、信息引导侦查、分配检力资源、控制检察运行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办案也很好的印证了“互联网+侦查”模式在推动侦查工作向更高水平、更高层次发展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特殊优势。

  之后,我们就更加注重“互联网+侦查”模式的运用,注重侦防信息化建设促进办案。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中,主动适应侦查工作重心前移的要求,正在与公安、房产等多家单位共建侦查基础信息平台,从而可以有效的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初查,确保精细化、信息化初查,深入开展线索成案价值的分析研判,建立案件侦查线索库、预防资料库、侦查指挥平台等。

  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互联网+对侦查工作的影响越来越大:在线索获取上,利用网络平台接受群众举报、收集线索;在初查阶段,大量的数据分析如个人户籍、房产、出入境等,尽可能多的掌握初查对象的信息可为以后科学侦查打下良好基础;在侦查阶段,我们在案件突破中利用手机数据分析系统,大大提高了侦查案件效率。办案真正形成了“互联网+群众举报+传统侦查手段+基础数据分析”的模式,将“互联网+”巧妙的运用到职务犯罪侦查中,取得了实际效果。

  放眼我们开发区检察院,互联网+更是无处不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多,让公众及时了解我们的检察工作;我们的微博每天都更新检察工作动态,做好宣传、深化阳光检务;我们在内网建立了自己的信息系统,进行考勤。工作日志填写、工作考核等业务;我们建立了全院干警在内的微信群,干警集思广益、畅所欲言,在里面讨论检察工作形成良性互动。

  无所不在的网络、无所不在计算机、无所不在的数据、无所不在的知识一起推动了无所不在的创新,推动了我们侦查模式的转型,使侦查真正实现“智慧侦查”“智慧反贪”。我觉得,我的工作和生活都与“互联网+”密不可分。我们80后虽不及90后00后新潮,但我们也决不可out,要紧紧抓住“互联网+”,融入其中,让它服务我们的工作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