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于英生杀妻错案"真凶一审被判死刑

16.05.2015  13:03

  正义网芜湖5月15日电(记者吴贻伙)今天下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武钦元强奸致人死亡一案作出公开宣判,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武钦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武钦元当庭没有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该案由芜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武钦元原系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区大队一中队民警,1996年下半年,武钦元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韩某。1996年12月2日早晨7时30分左右,武钦元来到韩某住处。在得知仅韩某一人在家后,即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韩某的拒绝。随后,武钦元对韩某采取捂压口鼻、捆绑等行为控制其反抗,并对韩某实施了强奸,后武钦元发现韩某已停止呼吸。为掩盖罪行,武钦元又实施了用菜刀割韩某颈部、割断室内电话线、撬别家具抽屉等一系列行为,伪造犯罪现场,并将厨房内的液化气罐搬入卧室,打开阀门,点燃蜡烛,意图引爆液化气彻底毁灭现场。

  当日中午11时40分左右,韩某家属回到家中发现韩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韩某系口鼻腔遭受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13年11月27日,武钦元被抓获归案。

  今年1月5日,芜湖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钦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遂依法判处武钦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了解,当年韩某在家中被害后,当地警方认定韩某丈夫于英生有重大嫌疑。1998年4月,蚌埠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安徽省高级法院其间曾两次发回重审。2002年7月,于英生被终审判处无期徒刑。于英生及其父亲不服,在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后,又向安徽省检察院提出了申诉。2008年5月,安徽省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该院检察委员会两次讨论,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于英生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先与省高级法院进行沟通,由其自行决定再审。2011年2月,安徽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专门就该案进行沟通后,省高级法院立案审查认为,于英生案虽然存在一些疑点,但没有出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据,真凶没有出现,决定不予再审。

  然而检察机关的监督并未就此止步。2012年9月3日,安徽省检察院就该案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3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该案证据不足,遂指令安徽省高级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级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于英生故意杀害其妻韩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于英生无罪。至此,在安徽省检察院前后两任检察长的接力监督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检察院上下两级检察院的合力监督下,于英生杀妻错案终于得到监督纠正。

  此后,借助检察机关在复查期间调取的关键物证,公安机关全力侦查,终于使这起延续了17年的命案告破,武钦元被抓获归案。今年1月5日,武钦元在一审法庭上对杀害韩某的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