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于德水案”审判长:法官要把裁判文书当作自己的作品
中新网惠州7月14日电(索有为林晔晗)“法官应当把裁判文书当作是自己的作品,判决书如果连自己都说服不了,怎么说服得了别人?”“惠阳于德水案”审判长万翔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及判决书时说。
“史上最伟大的判决,没有之一”、“这也许是一份伟大的裁判”、“该判决刷新了其对刑事法官的认识”……这些“赞弹皆有、褒贬不一”的评论同指一份裁判文书的作者:被人们认为类似于“广州许霆案”的“惠阳于德水案”审判长、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院院长万翔。
事实上,对于裁判文书的争论也从来没有中断。
近期,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方舟子崔永元均侵权,法官作出的“双方各自道歉、赔偿”的判决,再次引发公众对“究竟什么样的裁判文书才是一份好的裁判文书”的热烈讨论。
近日,记者就“裁判文书的‘出炉’过程、于德水为什么被判有罪?如何看待一份好的裁判文书?”等问题对万翔进行采访。
“职业生涯中能遇到这样的案件是我的幸运。”万翔称,此案贴有“惠阳许霆案”标签,为了办好这个案子,他几乎翻阅了所有广州许霆案的各种观点。他认为,法律专家意见有分歧正好可以展示法官的独立思考,如果所有的人都知道该怎样判这个案子,那法官判案就没有挑战性,案件本身和结果也不会受到关注。
万翔说,十几年来他一直坚持一种观点,盖着法院大印的裁判文书不单只是一份公文,更是一名法官的作品,他承载了法官对事实、证据的思考、对结果的衡量乃至徘徊和纠结,透着鲜明的个性色彩,通过裁判文书,读者可以更多地了解法律精神、明白公平正义、理解法官所思所想。
万翔说,通过这份万字判决书,他真正想表达的是,通过裁判文书隔空喊话,司法正义不具有唯一性。因为司法正义作为一个矫正正义,是一个从主观到客观、客观到主观反复转化的过程,法官心中形成的内心正义,是法官对证据的一个重构。
于德水判缓刑得到了外界广泛的认可。万翔认为,法官很大程度上和医生一样,刑事案件判多几个月判几个月,民事侵权案件中责任“三七分”还是“四六分”,法官是一笔下去就完了,但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巨大的差别。
“于德水这个案,如果判他坐牢,我是于心不忍的,这过不了我的良知。我认为,仁慈是正义的源泉,做法官时间越长越需要仁慈,而不能越来越麻木。”万翔说,当然,是在法律规则范围内的仁慈,这对实现真正的正义非常重要。就像于德水案的辩护律师接受采访时说,虽然他对法院的定性不一定认可,但他服从这个判决,因为判决能让他感受到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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