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不明 润州法院据“证明力”认定肇事者

14.03.2016  08:08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与受害方均未及时报警,现场又无监控视频及目击证人,导致公安机关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此后,受害方将肇事方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13日,镇江润州法院发布这一案件信息,最终认定被告就是肇事者,并判决其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约17万元。

  交通事故后无人报警,警方未出责任认定

  2014年12月19日清晨6时许,镇江市民王平(男)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韦岗温泉”路口倒地受伤,同向行走的老人钱程也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平离开现场,钱程步行回家,双方均未在事故现场报警。

  第二天,钱程乘车和王平一起前往医院就诊。途中,钱程的儿媳妇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走访,痕迹勘查、车辆检验、调取监控等多种手段,未找到目击证人和监控视频,故作出事故证明:即王平驾驶摩托车倒地受伤,在其前面步行的钱程也倒地受伤。

  受害人索赔,对方不承认撞人

  钱程经医院诊断为头部骨折,住院治疗并实施了头部手术,花费医药费12万余元。出院后,钱程找到王平商量赔偿事宜。王平说:“我当天开着摩托车,是看到前面有个人影,然后自己就晕倒了,大脑一片空白,我不知道有没有撞到你,有可能是你碰瓷也不一定。”王平拒绝赔偿,钱程遂将王平起诉到镇江润州法院。

  对比双方证据的证明力,法院判被告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平对于事发时是否认识钱程、摩托车有无被其他机动车撞击等的陈述前后不一、互相矛盾,对其“大脑空白,未撞到原告钱程”的陈述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反观原告钱程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始终保持一致,较为可信。同时,结合摩托车的速度,摩托车与受害人的距离等,可以确定王平驾驶摩托车机动车撞伤钱程具有高度盖然性(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方法)。

  最后,法院认定王平驾驶机动车与行人钱程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负全责,王平应当赔偿钱程的全部损失。

  法官表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而不是客观真实,即只要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时,法院就要对证明力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可据证明力大的证据作出裁判。(文中均为化名)

  通讯员 润萱 扬子晚报记者 万凌云

编辑: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