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十一次主任会议

07.01.2016  09:36

  决定第二十次常委会会议于13日举行  

  新华报业网讯 1月6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十一次主任会议,会议决定第二十次常委会会议于1月13日在宁举行。受罗志军主任委托,蒋定之副主任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吕振霖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的汇报,建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议程为:审议《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草案修改稿)》;审查批准《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盐城市绿化条例》;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连云港、淮安、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省政府关于2014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审议《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补选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审议人事任免案。

  会议分别听取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关于常委会会议各项议程准备情况的汇报,要求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会议如期顺利召开。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改进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提高审议质量的若干规定》。会议认为,改进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提高会议审议质量,事关人大履职的成效,也是省人大常委会践行“三严三实”的重要举措。要从会前准备、会议组织、会后问效等方面综合施策,不断提升省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会议还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关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和组织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的汇报,要求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采取切实有效举措,进一步密切省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把代表履行代表职责自觉地置于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卫国、蒋宏坤、张艳、史和平、公丕祥、许仲梓、赵鹏出席会议。(记者 陈月飞)

原标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十一次主任会议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