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全系统商标专用权保护成果

25.04.2015  19:04


  4月24日,省工商局举办“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2014年全省工商系统商标专用权保护成果。2014年,江苏省工商系统积极贯彻落实新《商标法》,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全年查办商标侵权案件2136件,案值6370万元,罚款3661万元,移送司法机关9件,捣毁窝点32个。从开展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和日常监管工作中看,当前市场侵权假冒行为呈现以下几个新特点:
  一、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侵权商品在网络商标侵权中尤为突出
  案例:2014年5月15日,苏州市吴中工商局接商标持有人何某举报,称有人通过淘宝网、京东商城、国美在线等各大网店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吸尘器,并提供了当事人的仓库所在地。苏州市吴中工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涉案地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苏州宝家丽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至案发未经商标持有人何某的许可,生产加工带有其标识的吸尘器和吸尘器零配件,并委托苏州其他三家公司进行组装,最终产品通过网络销售。苏州宝家丽电器有限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苏州市吴中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提示:随着互联网交易的迅猛发展,涉及网络的商标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且案值增大,网络侵权违法案件具有地域性更广、侵权成本较低、侵权手段更隐蔽、侵权货物难以查找、侵权人和管辖权难以确定等特点。当前,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出售假冒侵权商品尤为突出,商标权利人应注意加强对网络市场的日常监测,及时主动利用各种手段搜索查询自己品牌的营销情况,遇到侵权时要及时举报投诉,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如网络交易画面截屏、网购快递单等。同时,消费者对网购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实体店商品时应引起警惕,避免遭受侵权假冒。
  二、新型社交媒体公众平台商标侵权行为开始出现
  案例:2014年3月10日,常熟市工商局接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投诉,称位于常熟市东门大街某商铺内有人销售假冒“LV”包,要求查处。3月11日,工商执法人员对举报地进行现场检查。查获“CHANEL” 、“LV”、“CELINE”箱包,“Cartier”、“A.LANGE&SoHNE”手表,“MARCJACOBS”眼镜及众多品牌的耳钉、戒指、项链、胸针等奢侈物品,现场还查获“PRADA”、“TIFFANY”品牌的包装盒。经查,当事人孙某于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先后多次从外地向他人购进假冒“CHANEL”、“LV”等品牌的皮具和饰品,利用微信销售给朋友圈中的好友,当事人孙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工商部门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提示:新型社交媒体可以自由构建社交圈层,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不法分子利用新型社交媒体特点,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往往难以察觉。该案的主要销售途径是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好友进行兜售,其侵权手段新颖,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当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当事人以微信圈为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详细的销售情况证明,工商部门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成功破获该案,最终,当事人获刑。
  三、将他人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已经成为“傍名牌”的常用手法
  案例:2013年11月13日,南通启东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称在本市汇龙镇人民中路某珠宝店买到了假冒的“周六福珠宝ZHOU LIU FU JEWELRY”黄金饰品,要求工商部门查处。经查,该珠宝店在没有取得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情况下,在柜台、包装袋、质保单上使用“ZHOU LIU FU JEWELRY”商标,在项链、戒指、吊坠等所有黄金饰品吊牌上使用“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提示:市场上假冒、仿冒知名品牌现象严重,手法变化多端,形式多样,突出表现为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上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傍名牌”的存在,误导公众,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也损害了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2014年全省查处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的案件达113件,其中侵犯国外知名品牌案件10件。企业应树立品牌意识,依法经营,在市场中打造自己的品牌,以不正当手段、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惩处。
  四、违反合同约定构成商标侵权已经成为当前定牌加工企业商标侵权的主要原因
  案例:2014年10月22日,镇江丹阳市工商局接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投诉举报,称丹阳市某企业侵犯了其“CREEPER柯瑞普”商标专用权。经查,自2014年6月,安华公司与丹阳市某企业通过不定期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的方式,加工生产“CREEPER柯瑞普”帐篷,合同约定由安华公司提供“CREEPER柯瑞普”商标标识及加工帐篷的原材料,并约定不经安华公司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CREEPER柯瑞普”帐篷,但该企业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将其加工的标有“CREEPER柯瑞普”商标标识的帐篷销售给他人,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提示:诚信经营,遵守合约是企业经营之道。江苏是外贸大省,贴牌加工企业较多,部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中,丹阳市某企业违反许可合同擅自销售的行为具有典型性,在目前的定牌加工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普遍性,这种商标虽经许可使用但擅自销售商品的行为也构成了商标侵权,该案为定牌加工企业敲响了警钟。(商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