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涉水驾车受损后竟“幸运”获赔

13.08.2016  20:11

  前段时间,连日暴雨致使苏州城市道路积水严重,林某驾驶公司的车驶进积水路,导致车辆受损,报修后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了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为保险公司无法就免责条款已作明确说明进行举证,该市工业园区法院依法支持了林某的诉请,林某“幸运”获得赔偿。

  连日的暴雨致使苏州部分路段积水严重,但因看不出积水深度,不少冒失的车主将车辆开进去,致使事故频发。

  近日,林先生驾驶公司的小型客车去机场接人,在行驶到地下道路段时,林先生自认为积水不深,为了赶时间,便冒险开了进去,但车辆行驶至一半时,水淹过了前保险杠,发动机抖动了几下便熄火,林先生没有再次点火,而是拍了几张现场照片后,立刻向110和保险公司报案,随后保险公司将汽车送至维修公司维修,共计花费人民币8万元。林先生所在的贸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本次事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所以公司不承担发动机损坏的赔偿责任。经协商无果后,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维修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先生所在的贸易公司提供车辆保险单及合同条款、气象状态查询、现场照片、维修费发票,证明因为暴雨影响致使车辆受损的事实。被告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合同条款,其中保险条款有约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被告保险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贸易公司维修费共计人民币8万元。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请求。

  法官说法:针对类似情形,主要做两点提醒,第一点,需要明确的是,涉水行驶是错误的行为,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公司如已经就这一保险条款尽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不负责赔偿,因此,为了自身和车辆安全,雨天行车应避免涉水行驶。其次,投保人在签订车险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后再签字确认,保险公司也应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防止出现纠纷无凭可据。本案中,正是因为保险公司没有能够出示投保单等能说明保险公司已尽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如果保险公司存留好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则无需赔偿。通讯员长成

  新华报业/财经全媒体记者许尽义

编辑: 郑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