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为吸粉造谣 警方破获全省首起公众微信号造谣案

20.06.2015  14:55

  中国江苏网6月20日讯:如今,时刻刷新微信、微博上的信息,已经成为很多人日常获得资讯的方式了。然而,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信息有时却真假难辨,更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为了吸引网民们的关注达到牟利的目的,不惜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昨天,吴江区公安局公布其破获的全省首例利用微信公众平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情杀!自杀!公众微信号发布耸人凶案

  “你好,我想问一下北厍这里是不是有凶杀案?”今年6月8日,吴江区汾湖派出所接到辖区内市民的一通询问电话。据说案发现场出动很多警车,受害人是一名女性,杀死她的正是其丈夫,行凶缘由是丈夫出轨。接到这通问询电话后,派出所民警立刻着手进行核实。然而经过一番查证,民警发现当地并没有任何凶杀案发生,这则消息完全就是一则谣言。

  在求证的过程中,一个名为“汾湖社区”的微信公众号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凶杀案的假消息最早就是从这个公众号上发出的。这个微信公众号平时除了发一些转载信息,也会刊载一些原创信息。而这条“北厍出现情杀案!”的消息就是一条原创的“爆料”信息,点击量更是有1万5千多次。

  就在民警侦查的过程中,汾湖社区”又于6月14日发布了一“则信息,标题为《网报吴江男子桥上上吊自杀!有些恐怖》。派出所民警在进行查实后确认,这条信息发生于常州,并非其消息中称的吴江地区,这也是一条虚假新闻。由于“汾湖社区”发布的两条假消息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警方决定马上对微信账号的负责人进行抓捕。

  创业入歧途牟利出“歪招

  经过一系列侦查和布控,办案民警于6月16日在黎里镇某咖啡馆成功将负责人周某抓获。眼见东窗事发,面对民警的审问,周某只得如实交代了散布假消息的经过。周某称,大学毕业后他就开始自主创业,2013年他开设了“汾湖社区”这个微信公众号。平时,微信号以发布资讯类信息、提供查询服务为主,为了吸引更多的网友,提高自身影响力,公众号也会发布一些事实新闻。他雇佣了两名编辑,租用了某小区的车库作为办公地点,平时由编辑们编写稿件他负责审核。

  6月8日,他看到有人向他们的公众号投稿,称北厍发生了凶杀案。他并没有经过任何核实就让编辑刊发了该消息,事后他在网上进行核查时才发现凶案并不属实,但是他并没有做任何更正,自杀新闻的发布也与此类似。当被问及发布动机时,周某坦言,微信的经营非常不易,为了能够尽快提高自己的影响力,吸引更多广告合作商,他只看到了这些消息能够引发的关注,而没有考虑到随意刊发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目前,周某因涉嫌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同时,警方将与相关公司联系,申请封停“汾湖社区”微信公众号。

  警方:发布虚假信息应负法律责任

  汾湖派出所执法办案队警官朱士恒介绍,“汾湖社区”散布谣言的案件是我省破获的首例,利用公众微信平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嫌疑人客观上虚构事实将谣言散布于网上,主观上有散布谣言的目的,将对犯罪嫌疑人处以治安处罚。如果虚假消息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嫌疑人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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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信办的十条规定

  约束公众信息的“胡言乱语

  科技手段日新月异,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给了人们更多自由的发言空间,但并不意味着在这些平台上就可以“胡言乱语”。2014年国信办出台《即时通讯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十条规定具体规范了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信息服务。

  首先,提供即时通信工具服务必须有一定资质,若要从事公共信息服务还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其次,服务提供者应保护用户信息及个人隐私。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能够及时处理违法和不良信息。再次,在服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七条底线”。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最后,如果即时通信工具的用户违规将有可能被封停账号。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者可视用户的违规情节轻重对其账号采取限制、暂停更新或封停账号等措施。并且要保存相关记录报告有关部门,由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