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聘用人员贪腐案缘何高发 润州以案说法敲警钟

31.07.2015  12:35

  

  郭山泽/漫画

  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聘用人员,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临时工”,因技术和业务水平突出,得到单位重用,经授权从事公务、行使国家管理职权,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有人却走上了贪腐之路。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该市文化旅游产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聘用人员张德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给临时工们敲响了警钟。

  待遇低晋升无望,寻求经济补偿

  张德平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水利专业大学生,先后在多家国企工作,后来企业改制解散、人员下岗分流。2008年11月,他被国有独资企业镇江文化旅游产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聘用,成为一名临时工。从国企固定工变成了临时工,张德平心理落差很大,在新单位缺乏归属感。虽然自己的业务技术能力较强,但因为是“外来户”“临时工”,得不到应有的地位和报酬,每月工资只有3000余元,于是张德平总想得到其他方面的补偿。

  2010年6月,镇江市某旅游市政工程开始施工,张德平受公司委派担任工程组副组长、甲方代表(建设方),负责工程量变更、工期延长以及工程款支付手续的签字和办理等行政事务。

  因每天骑摩托车上班颇为辛苦,张德平考虑买一辆十万元左右的汽车代步,向工程承建方镇江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马某讲了自己的购车打算,请马某推荐车型。热心的马某不仅推荐了车型,还刷卡代付了购车款9.24万元,张德平仅支付了订车时的500元。

  2011年初,该市政工程进入屋面施工阶段,设计采用的金属屋面属于新型材料,市场价格的透明度不高,距离建设方给出的招标暂定价还有较大空间。承建方需要分包该项工程,而代表建设方确认分包单位的权力就掌握在张德平的手中。于是,在张德平和马某的精心操纵下,该金属屋面业务由马某的关系单位分包。为表示感谢,马某给予张德平好处费45万元。

  经查,2011年至2014年,张德平在其经手的4个工程项目中疯狂敛财,从被动收受,到主动索贿,从数百元的购物卡,到数万元的现金,胃口越来越大,甚至为自己定下每年增收目标。截至案发,张德平非法收受工程项目业务单位的贿赂共计76万余元。

  今年3月,张德平被润州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权力大约束失灵,导致贪腐频发

  张德平作为聘用人员走上贪腐之路绝非偶然,也不是孤例。据悉,2009年以来,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立案查办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聘用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有21件25人,涉案金额达4500余万元。

  这类聘用人员跟张德平一样除了工资收入低外,还流动性较大,年轻的聘用人员把它当成职业跳板,年纪大的面临退休,所以当他们被授权从事一定公务的时候,面对从天而降、唾手可得的诱惑,看到的只是眼前的利益,根本不考虑后果,有的甚至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捞钱走人”的想法。如润州区检察院查办的该区房屋拆迁事务所临时聘用人员金某受贿案、潘某(两人为翁婿关系)受贿案,两人在拆迁项目中利用职权,大肆收受贿赂,为拆迁户谋取非法利益,且潘某在其岳父金某2011年被查处后,仍然在2013年继续收取他人的贿赂款。

  除主观原因外,客观上制度缺失、约束失灵也是导致聘用人员职务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比如大部分聘用人员在单位不显眼,被认为是单位里的“边缘人”、做些闲杂事务,因而长期处于监管“盲区”。也有的技术型聘用人员被派到重大工程项目担任相关负责人,如张德平,经授权集中行使多个职能部门的权力,既是项目资金运行的操作者,又是资金的监督管理者,权钱物集于一身,但监督却没有同步跟进,不但容易脱离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原有的监督制约,又容易游离于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管之外。

  润州区检察院在办案中还发现,重大工程项目结束后临时机构撤销,人员各自回原单位或随之解聘,有关档案材料、财务账目随便存档或处理,也给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带来很大难度。

  严格把关规范监管,破解聘用人员守廉难题

  对于如何预防聘用人员职务犯罪,润州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曹学卫认为,首先是把好招聘入口关,不得随意设立聘用岗位,确需设立的,应明确工作任务、录用条件、使用期限,公开招聘程序,严格审查拟聘人员信息、履历和职业技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将聘用人员列入日常监管范围。

  不仅如此,还应根据不同岗位、技能区分聘用人员的待遇,对技术型人才要按市场行情确定较高的工资福利,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其次是谨慎授权,规范管理。曹学卫说,对被授权从事公务较为集中的重大工程项目的临时机构,要加强资产和物资采购管理,做到有章可循。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及账册,主管部门还要加强经常性管理和对项目审批、招投标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健全和完善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核算和审计监督,封堵权钱交易的空间。审计部门要将临时机构纳入审计监督计划,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曹学卫还认为加强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必不可少。主管部门要经常组织聘用人员开展上岗前的法律政策培训,树立守法、敬法意识。检察机关也要将经授权从事一定公务的聘用人员作为职务犯罪预防重点,运用“身边事身边人”开展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