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劳务缘何未被认定劳动关系

12.05.2015  10:35

  本报讯(通讯员洪春达牛 楠)某钻机厂主营范围为石油钻机、金属零配件的生产与销售。2014年1月22日,瓦工易某在老乡陈某的邀请下来到该厂对厂房进行油漆维修。次日,易某在墙体维护过程中不慎摔伤。易某即向仲裁部门申诉要求确认其与钻机厂存在劳动关系,在被仲裁部门裁决不予受理后又起诉至张家港市法院。

  张家港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在钻机厂从事的工作并非钻机厂的主营业务,仅为钻机厂基础建设需要的临时性劳务,且工期较短,不符合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征。同时,双方约定的报酬结算在墙壁维修保养工作完成后即告结束,故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后法院依法驳回了易某的诉讼请求。易某不服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能反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缔结劳动合意的真实意思。因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务的情况不能简单作为评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要件,还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务的内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提供劳务时间的长短、劳务侧重于劳动过程还是劳动结果、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从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编辑: 燕志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