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出台意见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0.10.2015  09:47

  本报讯(记者张羽馨通讯员宋华俊)10月19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在全省法院系统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发布了五起赡养纠纷典型案例。

  《意见》分五个部分十八条,从提供诉讼便利、完善工作机制、妥善审理涉老民事纠纷及相关纠纷、参与综合治理等方面,对全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予以规范。

  据介绍,《意见》中亮点颇多,出现了多个首次。在全市首次明确除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条件外,老年当事人因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严重侵害致使生活困难申请免交诉讼费的,可准予免预交,待判决生效后由败诉当事人直接向法院交纳;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对老年当事人起诉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全市法院应予受理;首次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首次明确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明确全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老年人负有道德赡养义务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行使予以适当限制,一般不得要求实际居住老年人迁让;首次明确允许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在赡养人、扶养人严重侵害或影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明确对老年人劳动权利的保障,规定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若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退休待遇仍继续就业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仍为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编辑: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