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织牢法网 让"苍蝇"无处逃

25.01.2016  10:34

 

 

    让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大作用  

    赵德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各村居必须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自出台以来,全国各村居基本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但是由于其和村委会之间的监督关系流于形式而饱受诟病,部分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监督不力又导致这一制度形同虚设。监督委员会委员工资由村委会发放更对其监督者的中立立场产生了信任危机,这也成为各地村务监督委员会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缘由。

  作为依法成立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只要各级政府真正重视起来,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完全可以有所为。首先,要依法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履职环境,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一定的工作经费,选拔有能力、热心村务监督的村民进入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次,不定期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培训,切实提高委员们的履职能力;再次,定期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村务监督活动,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能力,提高监督效力。

  事实证明,制度远比自律更可靠,制度反腐已经成为新常态,推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有序运转,依法依规监督“群众身边的腐败”,以此带动村务公开,形成村级事务“事事参与,人人知晓”的美好愿景,才能彻底铲除农村腐败土壤。

  强化末端对接监管  

  李雪雯

  农村基层干部的贪腐之手往往伸向惠民项目资金,要想遏制此类基层腐败,关键是强化政策末端的对接监管。

  其一,加强政策主管部门监督。惠民政策的落实涉及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移民等各个部门,而实际操作中,上述部门往往只重视事前的项目、资金审批而忽略了项目启动及资金发放后的实际效用,这给予惠民政策以较大的腐败空间。为此,上述部门应在扎实做好事前审批的基础上,将后续监管纳入日常工作,通过惠民政策的公示宣传、项目资金的定期回访等方式切实做好政策落实的监督工作。

  其二,拓宽基层组织监督渠道。一方面,增加基层组织人手。各乡镇政府均设有经管站,即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以此管理村级账务,而一般只有1至2人负责乡镇各村惠民资金报支的审核工作,故只能进行单纯的书面审核。因此,乡镇政府应增加相关人员配备,既可通过走村串户等方式对项目、政策的落实进行跟踪监督,又可与上级政策主管部门实行工作对接,以核实惠民项目、政策及资金报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在做好村账公开和举报方式公示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村民代表全程参与惠民项目、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以更加直观的方式增加政策落实的透明度。

  公开、限权、追责三位一体  

  李弘

  遏制基层腐败,须建立公开、限权、追责三位一体机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实现公开透明,首先要做到阳光决策,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让人民群众的意愿在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其次要做到阳光行政,采取适当方式向人民群众公开执行权力的主体、内容、程序、规则和结果等信息,实行开门行政,把权力执行的内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防止搞形式主义。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当前,基层腐败案件中权力失控和权力过分集中,特别是权力集中在基层单位“一把手”而又缺乏有效监督的问题极其突出。因此,完善基层权力运行和监管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基层制度反腐亟待解决的问题。要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就要明确权力清单和权力界限,实行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离。把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有机结合起来,坚持重大事项和重要人事任免由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进一步探索“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三位一体的权力监督方式。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信访民情反馈网络,方便群众投诉和举报。

  严厉的惩戒和追责才能形成巨大威慑。应该进一步加大有针对性的打击力度,坚持露头就打的集中式清理,编织一个覆盖面广的“苍蝇拍”。

  激活法定罢免权  

  徐清

  在当下波澜壮阔的反腐浪潮中,一些处于权力末端的“蝇贪”“蚊贪”凭借手中的微小权力日积月累地吃拿卡要、贪污腐败,不得不让人深思:村干部“官小钱多”为哪般?

  一方面,村干部太小,“”到纪律和法律看不见管不着。大多村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从事公共事务工作时是干部,其余时间就是农民,既不属于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套不上党纪的“规矩之箍”;也无法按照公务员管理法规进行约束。另一方面,村干部权力又很大。法律赋予他们管理村集体财产,办理村基层组织所属地的修桥建路、兴修水利、兴办学校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职权,还掌握着地方政府交办的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和津补贴的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计划生育、户籍等和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权力。

  如何破解当下监督困境,遏制基层腐败?关键在于激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的村民罢免权。应抓紧修订完善有关制度,细化罢免程序,将恶意违反财经纪律、拒绝接受监督、违法违纪、犯罪、失德等方面纳入罢免理由,规范罢免程序的启动、罢免表决方式,落实以弹劾制和罢免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因为农民是农村自治组织的主人,若是他们可以用手中的权利对失职和不负责任的村干部说“”,对严重侵犯自身权利的村干部“该出手时就出手”,真正实现权利对权力的有力制约,监督缺位、失位的问题才有望彻底得到解决。

  填补基层巡视空白  

  连真

  权力缺乏制衡和监督是腐败的根源,应整合各方力量,加强对基层权力的监督制约,遏制基层腐败问题的滋生。

  一是发挥基层纪检监察部门优势。建立有效的基层巡视制度,依据现有的巡视制度,县级以下的巡视基本是监管的空白,应建立有效的基层巡视制度,重点巡视滥用权力侵害百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定期向基层干部传达国家反腐倡廉精神,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其自觉守法、严守党纪,预防腐败现象发生。设置专线举报电话或者反腐网络平台,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基层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是加大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力度。政务公开主要围绕决策程序、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惠民实事、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政府采购等事项,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增强决策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方便基层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三是探索民众参与基层政府决策的方式。民众参与公共决策,加强对基层行政官员和公民自治机构的监督,有利于基层政府政务信息透明化,减少腐败机会。

  四是完善基层检察网络。在乡镇、街道建立检察工作联络站,从群众中聘请检察工作联络员,协助配合检察机关处理群众涉检信访、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征求与收集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把反腐倡廉的理念传达到基层各个层面,为遏制基层腐败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