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副总被捕 曾违规遭公开谴责
6月1日晚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恒集团”,600252)公告称,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建国因涉嫌个人犯罪被批捕。
中恒集团昨日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目前还不知道李建国具体被批捕的缘由,公司正在讨论相应的措施和计划。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7月,李建国以及公司数十名高管曾因隐瞒巨额关联交易、购买关联资产程序混乱等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
副总涉嫌犯罪被批捕
中恒集团在公告中称,公司于5月29日,接到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告知书: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建国因个人涉嫌犯罪,经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于5月26日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6月1日晚间,中恒集团还发布了李建国辞职的公告,称李建国因个人原因,于5月29日递交辞呈,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职务。
2007年3月2日,李建国被聘任为中恒集团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已长达8年。
公开资料显示,李建国生于1968年,现年47岁,大学毕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类)、中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曾任武汉电视机配件厂财务科长、中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李建国持有中恒集团9.1万股,2014年,从上市公司获得121.71万元的报酬。
4月28日,在由中国新 理财 杂志社主办的“第八届中国CFO年会暨2014中国CFO年度人物颁奖典礼”上,李建国刚获得“2014年中国CFO优秀人物”称号。
对于李建国被批捕是否涉及公司事务,6月2日下午,中恒集团证券部工作人员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公司不知道李建国被批捕的具体缘由。”
该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目前正在讨论相关的应对措施,“收到关于案件的任何新的通知,会按规定及时披露。”
李建国被批捕后,中恒集团6月2日公告称“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多名高管曾遭上交所公开谴责
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6月,李建国曾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与李建国一同被公开谴责的还包括中恒集团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许淑清在内的13名高管。谴责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合同)履行过程中风险提示不及时、不充分、隐瞒巨额关联交易、购买关联资产程序混乱、越权确定重大合作项目等。
不过,2013年10月10日,李建国、许淑清等被上交所公开谴责的人员,依旧当选中恒集团新一届高管。
中恒集团称,李建国已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不足,通过学习、接受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且鉴于他是公司核心管理队伍中的重要成员,对医药行业的经营管理有丰富的经验和深刻理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保持公司的业务稳定和持续发展,决定继续聘任为副总经理。
一季度营收下滑应收账款同比暴增
中恒集团2000年登陆A股,是梧州市第一家上市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对医药、能源、基础设施等的投资与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业务。
2007年,中恒集团控股股东由梧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变更为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目前,中恒集团实际控制人为许淑清。
2015年一季度,中恒集团实现营业收入6.9亿元,同比下滑21.26%;公司的应收账款2015年一季度为5.67亿,同比增幅达110.78%,与营收下滑形成鲜明对比。
中恒集团解释称,主要是制药公司血栓通系列产品销量增加及本期赊销货款同比增长影响所致。
6月2日收盘,中恒集团下跌0.78%,报收26.79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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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治理问题屡遭“点名”
在过去的几年,中恒集团由于公司内部管理等问题,多次被监管部门要求整改,其中,广西证监局多次指出中恒集团“对关键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约束”。
2011年12月,广西证监局对中恒集团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西证监局指出:中恒集团存在董事会流于形式,对关键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约束,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不及时,部分会计处理及报表编制不正确,募集资金未能做到专户专用等问题。
2012年1月,中恒集团制定了整改方案。中恒集团称“完善公司内部制度”,强化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并“进一步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
不过,4个月后,中恒集团再一次收到广西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
2012年5月,广西证监局指出,中恒集团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公司治理仍然存在一定缺陷,董事长及部分亲友直接掌管下属子公司;部分高管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的缺陷,未健全为防止和发现舞弊的控制制度,并缺少实际运行纪录,对关键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约束。
中恒集团回应称,在公司治理方面,公司对相关人员岗位进行了调整,并强化落实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严格按管理制度规范的权限进行审批、审议。
2012年6月,同样因为公司内部治理以及信息披露问题,包括董事长在内的13名高管遭到上交所公开谴责。
2013年2月,中恒集团职员李琳杰和时任梧州制药营销中心副总经理的覃炳辉,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处以罚款。(朱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