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亮点:强化扶持力度 破解融资难

26.09.2017  09:13

   税费负担重,一直是中小企业长期以来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多项税费优惠内容。 

   修改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原法由7章扩展为10章,条文由45条增加到61条。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数量占我国企业总量的99.6%,是企业中数量最大、最具创新活力的群体。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做好中小企业促进制度顶层设计、改革相关工作体制机制、修改完善法律制度提出了现实需求。

  此次修改把握的主要原则和思路有三方面:一是坚持“三个平等”,处理好市场公平竞争与中小企业特殊保护的关系。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增强本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让中小企业有获得感。三是坚持促进和服务,处理好制度刚性与法律规定可行性之间的关系。

  总的来看,此次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推动政府简政放权、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的需要,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升中小企业发展质量的需要,是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保障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的需要,是营造公平市场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

  此次修订的幅度较大,几乎涉及到原法的每一个条文。新法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了政府扶持力度,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在与现行法律政策良好衔接的同时,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时俱进,内容更广泛、更具体,前瞻性更强。在创业创新、市场开拓、服务措施等方面,新法也作了不少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理顺政府协调管理体制  

  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迫切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原法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负责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分散,法律实施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易导致政策零散、职能弱化、交叉和缺位等现象,不利于法律实施。

  新法规定,国务院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全国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

   明确多项税费优惠内容  

  税费负担重,一直是中小企业长期以来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多项税费优惠内容。

  新法明确,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新法还明确了税收优惠的具体方式和主要税种以及简化税收征管程序的相关规定。同时,对高等学校毕业人、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作出规定,对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作出规定。此外,还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作出规定。

   新增多项融资促进举措  

  “融资难”依旧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能够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也存在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新法在此方面增加多项内容:

  在宏观调控层面,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在金融监管层面,进一步提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在普惠金融层面,明确了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要求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在融资方式层面,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进一步明确提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此外,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征信评级等方面也作出相关规定。

     新法专章规定权益保护  

  许多中小企业反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面临着负担重、维权难的问题。新法专章规定了权益保护,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等等。

  此外,针对一些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这一突出问题,新法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鼓励创业创新市场开拓  

  在修订过程中,许多地方和企业反映,原法在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建议补充细化有关扶持规定,加大支持力度。

  为此,新法作出多项规定:一是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三是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四是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五是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六是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七是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八是将现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上升到法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等等。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措施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滞后,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技术开发和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各类优质专业机构,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希望增加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同时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保障。

  为此,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各级各类政府部门服务信息零散、庞杂,不好找、不好用,信息化服务水平不高。为此,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同时还从创业扶持的角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加强监管明确责任追究  

  新法对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改进政府的服务等作了规定,并明确了责任追究。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