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出台《扬州市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承诺、信用审查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

26.02.2015  10:09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率先应用信用信息,加快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月15日,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扬州市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承诺、信用审查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扬府办发〔2015〕27号)(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导向作用,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办法》规定要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引入信用承诺制度,在行政监管、财政资金申报、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和资格确定等活动中实行信用审查制度,并逐步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应用信用报告。《办法》要求首批施行信用承诺、信用审查、信用报告制度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或制度,报市信用办备案,同时加强考核,督促政府部门及有关公共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扬州市信用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