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特色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特”在符合国情

25.03.2015  03:49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建立至今已经走过了20个春秋。去年以来,中组部再次从严管理对提拔干部实行“凡提必查”,北京市等各级党组织为制度完善纷纷“出招”,这些做法使这项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逐渐走向成熟。总体来看,此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获得成功的关键正是在于符合中国国情。

  中国特色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符合中国的政治生态。中国幅员辽阔,领导干部数量众多,许多干部官阶不高但手握重权,这本身就给监督管理带来极大难度。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范围选择来看,相比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我国把报告范围扩大到所有“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这种做法延伸了管理层级、扩大了监督的视野,有效地缓解了“小官巨贪”、“山高皇帝远”等鞭长莫及现象。

  中国特色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符合中国社会的情感基础。人情社会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夫唱妇和”、“上阵父子兵”等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内容选择上,我国要求报告的事项超过美、英、法等国达到14项,其中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家庭成员房产投资等情况更是报告的重中之重。这种做法,正是摸准了我国贪腐现象的内在规律,找到了惩治贪腐的突破口,从身边人开始管好干部,让“家庭式腐败”、“隐形腐败”失去可乘之机。

  中国特色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符合中国改革发展现状。随着中国现代化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的规则意识逐渐强化但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个别干部对制度麻痹大意、不以为然的心态客观存在。在制度推行过程中,我国将随机抽查比例由过去的3%—5%提高到10%,对有意瞒报者不得选拔任用,通过干部教育、选拔、管理、监督等整个干部工作链条的互联互通,有效提升了制度的刚性约束,使其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武器。(纸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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