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专家解读四中全会公报 走自主式法治发展道路

25.10.2014  09:50

龙虎网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23日闭幕,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依法治国”4个字,以前所未有的重量、高度和深刻意义出现在四中全会公报中。公报一经公布就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公报都有哪些亮点?透露了什么信号?记者昨天采访相关专家,对公报进行解读。

中国走的是自主式法治发展道路

我认为四中全会公报的最大亮点,是提出走自主式法治发展道路。”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春福教授说,公报的亮点很多,“设立巡回法庭”、“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等每一个具体的改革措施都是亮点,但最大的亮点是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体现中国走的是自主式法治发展道路。“可以说,这样的自主式法治道路,既遵循了世界人类文明、法治的精华,认同法治的基本原则,又有自己特殊的地方。

在他看来,公报中的很多提法,均体现了这一点。比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正信仰;等等。“这些都是对人类法治文明的汲取和认同。”他说,我们的法治道路有自己的特色。公报特别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总结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杨春福说,中国特色法治道路内涵比较丰富。一是“三个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二是“三个依法”和“三个法治”,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三个依法”是依法治国的载体,“三个法治”则是依法治国的目标;三是“五个坚持”,即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他说,自主式法治发展道路,是我们道路自信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向世界宣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什么:一方面我们承认全人类法治的基本原则,同时有自身的法治特色。

依法治国从方略变成方案

四中全会公报一个重要关键点,是把依法治国这一国家的基本方略变成方案。”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刘小冰教授说。

在他看来,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方略更加宏观一点,组织形式各方面都没有明确。“这次公报对于依法治国的部署,把基本方略变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他说,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目标体系和任务更加明确,在法治建设的关键点上取得了突破。

公报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五大体系。这五大体系可以把依法治国的目标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国家之法,包括立法、司法、守法等方面;二是党内之法,明确提出了用党内的法规体系治理党员,并通过治理党员来达到依法治国。

围绕总目标和五大体系,公报明确了依法治国的6项重大任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治社会建设、法治队伍建设、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等。”刘小冰说,最能体现依法治国从方略变成方案的是,公报在法治建设的关键点上取得了一些突破。

这些关键点恰恰是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制工作抱有怀疑或畏难情绪的主要原因。”比如说,我们国家的审判司法体制,最关键的问题是地方化、行政化、神秘化。地方化即法院基本上是属地设置;行政化就是法院管理体制是行政管理体制,院长、庭长说了算;神秘化,就是很多东西信息公开不够,老百姓不知道司法审判的运作过程。“这‘三化’对我们国家审判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尤其明显的是行政审判,就是民告官案件。”刘小冰说,这次公报在这些问题上有所突破。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巡回法庭虽然不等于巡视组,但有巡视组的作用和功能,方便老百姓打官司。

再比如,不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法院,力度也非常大。“由此,民告官的案子,地方就干涉不了或者干涉小得多。法院也敢受理,敢立案,敢判。”还有一个突破就是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这也是长期以来困扰司法的一个难题。”他说,以前一些领导干部为官一任祸害一方,祸害完了拍拍屁股走了。现在是终身追责,可以有效督促政府行政人员依法履职。

推进重大决策法治化最具震撼力

四中全会公报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确立了五大法治体系建设,部署了六项重大法治建设任务。这标志着依法治国将进入到实质性的具体实施阶段,一系列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将会全面推进。”南京市社科院城市发展研究所所长朱未易研究员说,四中全会出台的若干战略和举措亮点纷呈,招招切中问题要害,其中推进重大决策法治化的表述内涵最具震撼力。

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这句话短短85个字,内容极其丰富,问题意识极强,招招具有规制力。”朱未易说,这一表述体现了重大决策法治化的根本要求,具体体现在重大决策法治程序和机制建设上,要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要建立依法决策机制,要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要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及倒查机制。“再配以刚性的法律法规和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将会杜绝随意性决策、私利性决策、非科学决策以及政绩驱动性决策等弊端。

本报记者 宋广玉

来源: 南京日报   编辑:叶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