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实施新空气质量标准 建成10个空气自动监测站

30.12.2015  16:36

  中国江苏网12月30日讯 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联合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二氧化氮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颗粒物等的分析方法标准,还明确了标准实施时间。

  按照统一部署,新标准发布后分期分批予以实施: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实施;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实施;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实施;2016年在全国实施,全国各地都要按照新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并公布监测结果。

  记者昨天从环保部门获悉,我市地处长江三角洲,又是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按照新标准的时间分期要求,我市已经实施了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目前全市现有空气自动监测环境监测站点10个,每天24小时连续自动监测;降尘监测点位17个,监测频次为每月一次;硫酸盐化速率监测点位24个,监测频次为每月一次;酸雨监测点位8个,监测频次采用逢雨必测。一些相关监测数据可在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上查询。(王小月)

编辑: 廉昕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