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全国交通安全日”,“抵制七类违法”成主题

24.11.2014  12:23

 

 

 

抵制七类违法”成为主题

 

今年12月2日是第三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公安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进一步推动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国务院将每年的12月2日确定为“全国交通安全日”,主要考虑数字“122”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群众对此认知度高,方便记忆。同时考虑每年12月我国已进入冬季,是交通事故多发期。在此时间节点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有利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民众出行安全。

 

今年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系列宣传主题为“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七类违法即: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

 

记者从市交巡警部门了解到,近年来,因超速行驶引起的交通事故不是个例。日前,交巡警部门罗列了近几年由超速所引发的事故,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超速行驶。

 

事故追踪:超速行驶造成严重后果

 

车辆超速行驶往往带来严重后果,近日,公安部通报了两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从事故原因看,发人深省。

 

2014年11月3日,上海一家旅游客运公司驾驶员赵师傅驾驶客车超速行驶,当他准备俯身捡拾手机时,车辆行驶方向偏离并失控侧翻,造成6人死亡、43人受伤。2012年12月9日,一辆中型客车由河南商丘驶往郑州,因超速行驶,与前方同向一辆电动车相撞后,又撞断路边行道树,冲到路外并侧翻入池塘,造成12人死亡、23人受伤。

 

市交巡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介绍,近年来,我市也相继发生多起因超速引发的交通事故。几年前,张某驾车载王某、贡某等人,行至沿江公路滨江新区雅桥村路段时,其车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撞击,轿车侧翻,致刘某、王某死亡,贡某受伤。

 

另一起事故是,高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我市沿江公路铁路桥西侧时,车前部撞击由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民警分析:超速行驶绝对得不偿失

 

市交巡警提醒,超速行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超速不仅得不到赶时间的目的,还潜在增加了事故发生率,甚至让生命的时钟停摆,绝对得不偿失。

 

市交巡警大队法宣科民警李晓阳介绍,超速的危害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超速行驶会使驾驶人视野变窄。车速越高,视力下降得越严重,这就使驾驶人难以全面感知交通信息,极易发生事故。

 

二是超速行车会使汽车的制动距离增长,容易发生追尾或碰撞建筑等事故。

 

三是超速行车影响车辆操作稳定性。超速行车的操作稳定性恶化,特别是在弯道处行驶,易使车辆向回转中心外侧发生侧滑或倾斜。

 

四是超速行车增加道路交织点和冲突点。超速行驶,造成超车的机会增多,每次超车,都必须提高车速进行高速交会,被超者则需减速让行,增加了道路上的交织点和冲突点,从而增加事故的可能性。

 

五是超速行驶会造成心理紧张,措施不当。当驾驶人在超速行驶中,如果突然遇到意外情况,心理就会极度紧张,慌乱中无暇冷静思考,判断失误。

 

六是超速行驶增加驾驶人疲劳程度,反应能力下降。超速行驶必然在单位时间内感知和处理的信息增加,操作动作更加频繁,大大增加了疲劳程度,使驾驶人的反应能力下降,因而极易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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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驾驶要被记分

 

根据公安部令123、124号,超速驾驶一次记12分的情形有: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一次记6分的情形有: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一次记3分的情形有: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