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设立登记常识

10.03.2015  13:23

  一、适用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 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

  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行政许可中心或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1. 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 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表》加盖印章,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印章;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区地税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