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个人缴8%单位缴20%

03.08.2015  18:16

  7月31日下午,江苏省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现代快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江苏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前经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并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备案同意,会前,省政府已正式印发实施意见。这也意味着,大家关注已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这次改革最大的变化是,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工资的8%。现代快报记者项凤华徐岑 

   养老待遇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去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老人”,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去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去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过渡性养老金,并在10年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看点1 

  改革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及编制内人员参保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整体目标: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参保范围是本省和中央驻苏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此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现行的政策保障。 

  建立单位与个人的缴费制度。实施意见明确,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工资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限高保低。即,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其中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四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三项。 

   看点2 

  缴费政策 

  个人缴费工资3倍封顶60%托底 

  改革后将不再实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而是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确保改革前后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据悉,这次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起止时间点。对去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对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就按照新的办法,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对去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缴费年限长短等一系列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在10年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以保证待遇水平不降低。 

   看点3 

  养老待遇 

  为“中人”发过渡性养老金 

  待遇与缴费挂钩,多缴多得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方式,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如退休时上月工资打9折,这种计发办法不能完全体现工作年限变化。改革后,实行与企业职工退休时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与缴费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同时,今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不再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同步进行,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考虑,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