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丨“后果考察”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之道

23.02.2023  10:01

  “后果考察”是指法律应用过程中,对某种行为作出法律性质判断结论后,将这个结论反推到其他相关情形下,看是否会得出不合理甚至荒的结论。德国学者英格博格·普珀在阐述“后果考察”方法时指出,解释结论正当与否不是来自立法者的权威,也不是来自文本,而是来自结果的有益性。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苏永钦也指出,就“后果考察”的方法论属性而言,它是以后果有益性作为参考标准,并以之逆推来论证其解释结论,当存在数个解释时,选取其社会影响最优者。英格博格·普珀认为“后果考察”适用于所有的实践行为和法律的执行。“后果考察”在刑事司法中的意义更加明显,一些受到质疑的案件,如果司法人员善于使用“后果考察”的方法或许就能避免。“后果考察”运用的难点在于这里的“后果”具有抽象性,缺乏具体的论证标准。但是作为一种方法论,可以根据司法经验提炼出基本的适用规则。

  归谬检测规则。根据“后果考察”的要求,“不只是那些作为目的论解释基础的目的必须被证明为有益且公平,还必须避免解释的结果除了这个有益的作用外,一并带来其他会抵消(甚至超过)实现该目的之有益性的负面效果”。检测负面效果的重要逻辑方法便是归谬。归谬作为一种逻辑方法,就是假设某种解释结论成立,然后以该解释结论为前提,如果推导出一个荒谬、明显自相矛盾的结论,那么这个解释结论就要放弃。例如,有关单位犯罪问题,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有观点据此认为,如果刑法对某个罪名没有规定单位犯罪,那么单位实施该罪名的行为,就既不能追究单位的责任,也不能追究具体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的责任。比如,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有观点就认为因为刑法对盗窃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因此既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归谬法来检测这种观点能否通过“后果考察”:按照该观点的逻辑,某公司雇凶杀人,而刑法对故意杀人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那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再以此类推,单位组织实施抢劫、诈骗等行为,也无人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是荒谬的。因此,这个解释结论必须放弃。对于刑法第30条的正确理解应该是: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单位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不负刑事责任,但不能由此得出也不能追究任何自然人刑事责任的结论。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进一步解决了这一认识分歧,该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识常理检测规则。刑事司法活动是刑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事实往返对应的过程,刑事司法裁判必然要接受社会生活的检验,这是裁判结果具备可接受性的基本要求。检验的标准就是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般常识常理。在刑事司法中,要运用“后果考察”的方法,将司法适用的结论置于社会常识常理中检验其可接受性。当某种解释结论违背一般的常识常理,则这个解释结论就不具有可接受性。这也是我们常说的社会效果的应有之义。“后果考察”本质上是以功利主义为哲学根基的,以后果有益衡量为标准,反推解释结论的合理性。当某种解释结论背离社会效果时应考虑放弃这种解释结论。例如,在于欢案中,对于有观点曾提出的不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解释,运用“后果考察”的常识常理检测规则,就会发现这个解释结论违反一般常识常理,难以为社会公众接受。同样,昆山反杀案,认定正当防卫的解释结论符合一般的常识常理,容易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刑法立法是时代的“一面镜子”,刑法保护一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对刑法条文的司法适用,采取“后果考察”的方法,如果得出的结论违背常识常理,就容易产生机械司法。常识常理检测规则能够有效避免机械司法。比如陆勇案,陆勇未经允许从印度购买进口的抗癌药,形式上看属于“以假药论”,机械地对照刑法条文似乎符合销售假药罪,但是用“后果考察”的方法看待陆勇的行为,其实有益于癌症患者的治疗,有益于社会。将一个有益于社会的行为解释为犯罪,不符合常识常理。

  朴素正义检测规则。法学是一门科学,司法活动是一种专业性的判断。同时,法律是正义的文字表述,正义是一种在大多数人看来是“”的东西,所以法律与大众的朴素正义观应当是一致的。司法人员的专业判断理当与朴素正义观念是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的理念不可能区别于正义”(拉德布鲁赫语)。“道不远人”,刑法也一样,刑法是为普通人而设定的规范,当某种解释结论违反一般人朴素的正义情感,那这个解释结论是有待商榷的。真正的专业判断与朴素正义是相互统一的。常见的误区是掉入“专业陷阱”而自说自话。一些理论观点之所以不被普通大众所接受,就是因为其割裂了专业判断与朴素正义的关系。

  司法人员要善于使用“后果考察”的方法,用朴素正义规则检测其对刑法条文的解释是否准确。真正的专业判断不会严重背离朴素正义,且真正的专业判断绝不会就法条论法条,而是关注法条背后的原理,考虑法条背后的实质正义、朴素正义。司法人员要养成善于倾听不同意见的品质。司法裁判之所以设计成控辩双方对抗,法官居中裁判,就是要让法官倾听不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同样,检察官在提起公诉前也应当充分倾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必要时要进行公开听证以听取普通公众的意见。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