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借款两次起诉被罚款 泰兴查办一虚假诉讼案

31.03.2015  12:05

  新华报业网讯 3月30日,江苏省泰兴市法院采纳检察院发出的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依法判决撤销依据原虚假诉讼作出的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苏胜的诉讼请求,并对其罚款5万元。

  2011年5月4日,许某以海南军海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海公司)的名义与泰兴市新源农产品加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承建新源公司的粮仓工程。同年9月,许某经周某介绍,向苏胜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8%,由许某向苏胜出具金额为10.8万元的借条,周某签字担保。此后,许某以军海公司的名义向苏胜开具金额为10.8万元的转账支票,而苏胜未能凭转账支票付到款项。

  2011年11月23日,因许某一直未能还款,担保人周某向苏胜出具金额为15万元的借条。周某又未能如期还款,苏胜持借条起诉周某。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周某未履行调解协议,苏胜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致同意以9万元结账,周某实际履行5万元。因借款未得到全部清偿,2013年1月15日,苏胜持军海公司开具的转账支票再次提起诉讼。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所欠贷款以75600元结账。

  泰兴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苏胜的10万元贷款,已用诉讼的方式向周某主张权利。原审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原审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诉讼实际上是苏胜为了自己的非法目的,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以虚构事实的手段向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对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予以司法处罚的规定,对个人罚款金额由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2014年8月5日,该院向泰兴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建议对苏胜予以民事制裁。

  2015年3月30日,泰兴市法院采纳该检察建议,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2013)泰河民初字第0077号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苏胜的诉讼请求。同时认为苏胜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诉讼秩序,妨碍了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决定对苏胜罚款5万元。

  (冯蓓佳 张强)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