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车竟烧他人车构成放火罪

12.01.2016  08:39

  本报讯(通讯员施燕萍)醉酒后找不到自己的摩托车,竟点燃他人车辆。近日,张家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5年3月某日晚,徐某在家喝酒后出来闲逛,发现自己停放在楼道内的摩托车被偷了,不禁怒火中烧,看到街上某浴室门口停放着一辆门没关好的面包车,就想烧车泄愤。他掏出打火机点着了面包车的后座沙发就离开了现场,在一润滑油店门口又点燃了一辆三轮摩托车。火势蔓延开来,造成摩托车以及周围的广告牌、大门玻璃等物体损毁达1万余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不顾周围停放的其他车辆安全,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了放火罪,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基于本案提醒广大市民,生活中遇事不要冲动,要三思而后行,否则一旦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受到刑罚的还是自己。

编辑: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