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如何远离交通事故“头号杀手”

14.05.2015  13:59
       

  进入夏季,天气越来越热,交通事故也开启了“夏季模式”。再加上近日成都男司机暴打女司机事件引发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那么,作为有车一族,应该如何防范和避免交通事故?5月13日,东海县法院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专题新闻发布会,告诉我们不能只停留在千万次的问,而要驾驶员在开车上路之前,不但要掌握交通法律法规及汽车机械常识,更要了解安全行车常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真正地远离交通事故这一“头号杀手”。

  “醉驾入刑”4年,交通案达受理4966件

  2011年5月1日起,醉驾开始入刑,有关法律条文增加了“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在这种高压之下,东海县法院自2011年至今年5月,先后受理此类案件达到 4966件,审结4909件,其中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405件,涉案标的总额高达2.82亿元,令人触目惊心。

  从案件总量来看,交通事故整体上处于下降态势,但是案件的总量一直处于高位运行,“醉驾”现象还屡禁不止。另一方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定赔偿项目金额,如死亡或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项目赔偿标准客观上都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而不断上升,致总赔偿金额不断增加,造成一部分家庭悲欢离合,不由地让人痛心。

  那么交通事故为什么屡见不鲜,频发的症结在何处?根据东海县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情况显示:涉及电动自行车、电动农用三轮车、二轮摩托车占到近九成,发生在轿车之间或轿车与行人之间的情况是比较少的。特别涉及电动农用三轮车的交通事故,电动农用三轮车不仅载货,还经常载人,且驾车者多为中老年人,不太懂交通规则,反应也比较慢,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大约有5%左右的案件缺乏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些案件的事发现场一般在城乡结合部,现场大多没有摄像头,也无目击证人,当事人陈述不一致,相关证据缺失,事故无法认定。

  剖析权利主张,引导人们依法维权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伴随而来的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造成了惨重的人身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

  那么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我们如何依法维权呢?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案件判决过程中,法院将与公安、保险公司等部门确定工作对接流程、理赔程序等,做到纠纷快速化解,当事人一般在一个月内就能拿到赔偿款。针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心切,担心法院审理判决后,其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普遍心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及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会邀请或委托人民调解员、交通警察协助调解,做好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工作。对公安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快速立案并依法审查及时裁定。同时,法院还对如何适用城乡标准、交强险如何理赔、多种法律关系中如何担责等法律问题做好释明,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

  进入夏季,开车出行要注意啥

  立夏一过,天气一天天热起来,个别驾驶员的脾气也变得浮躁起来,交通事故也让这个夏天变得有点血腥。那么,我们有车一族的人该注意啥?

  首先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熟练掌握机械常识,增强最起码的安全礼让职业道德。同时夏季柏油路面暴晒易产生“虚光”,需要仔细辨别,正确判断,以保证行车安全。如果行车中如果感到困倦,应及时停车,适当休息一会儿,待头脑清醒后再继续开车。

  出行前一定要检查一下车辆的高、低压线路是否短路或老化,插头是否松动,蓄电池是否处在正常工作状态,油路是否有漏油等。在车内配备灭火器,并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以防意外。夏天路面的温度很高,高速行驶或者长途行驶,胎压上升很快,容易引发爆胎。为了安全,请经常停车降压。

  盛夏热浪滚滚,有些司机有抽烟解乏的习惯。点燃香烟后一般也会顺手把气体打火机放在仪表台上。这样做非常危险。一次性打火机盛装液态气体的塑料容器,在40摄氏度以上时,气体会受热膨胀。塑料壳体会因受热而发生爆炸。虽然气体打火机的爆炸威力不大,但在车内和一些油料、易燃物等放在一起时,一旦发生爆炸,很容易引起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车祸猛于虎,唯有防患于未然。希望在这个夏天来临时,所有的有车一族能做到文明出行,守法开车,让幸福永远相伴。

  

      作者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