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全市首例校车超载入罪案件一审作出判决

03.03.2016  11:48

    近日,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校车超载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马某某因驾驶校车超载被判处刑罚,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连云港市判决的首例校车超载入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15时许,驾驶额定乘员11人的中型普通客车,接送桃林镇南芹村光明幼儿园师生放学回东海县山左口乡芝麻巷村,车上载有学生21人、老师1人,超过额定乘员109%。车辆行驶至东海县桃林镇顶湖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东海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该案后,严格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经审查认为,马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属于刑法修正案(九)明文规定予以打击的犯罪,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6年2月1日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马某某提起公诉。东海县法院经审理,于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