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私自改造自家门前绿地物业起诉要求恢复原状

05.01.2015  09:33

  法院:业主使用一楼庭院时不得改变用途

  江南时报记者纪树霞

  

  案情>>>

  物业诉求恢复原状、排除障碍

  某物业公司为镇江一高档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管理规约中均明确约定,小区业主不得私自安装各种设施以破坏房屋外立面,业主不得圈占公共绿地,不得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花草树木或搭花架。

  在该小区的规划中,一楼房屋的南面均有一处面积不等的绿地,该绿地东、南、西三面均由树木隔断,与一楼住户的客厅和主卧相连。自从开发商将小区管理交接给物业公司后,许多一楼业主将围挡的树木移除,对绿地进行了各种改造和添附,加装花架和其他设施,不仅影响了整个小区的整体环境美观,而且对二楼以上住户的安全产生了隐患。针对部分业主私自改造的行为,物业公司积极向相关业主发放了整改通知书,但仍有部分业主拒不履行。于是,物业公司诉讼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针对某幢103室业主洪某(化名)的搭建花架行为,请求判令其拆除花架,恢复原状、排除妨碍。

  判决>>>

  违反物业规定应予以拆除

  法庭上,洪某抗辩称,讼争绿地系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庭院”,该庭院系业主以500元/平方米的价格从开发商处购买,业主享有合法使用权。

  原来,在2010年8月16日,开发商与洪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洪某购买了该小区某幢103室房屋。其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16条约定了底层室外庭院的权益:庭院约103平方米,规划上专属于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即某幢103室)的面积,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为专有部分。上述面积未计入商品房计价面积,随本合同附赠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并应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

  洪某购买房屋后,对合同中载明赠送的庭院实施了改造行为,将东、南、西三面以木质栅栏围挡,庭院内搭建木质花架,顶部覆盖透明软板。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公司请求业主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的,依法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洪某拆除在房屋南面原有绿地上已搭建的木质花架和顶部覆盖的透明软板。江南时报记者纪树霞

  通讯员润萱

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