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检察院专项监督“回头看” 长江内河船舶扬尘污染问题有效改善

13.04.2023  11:31

  船舶经营者污染防治意识如何?相关责任主体是否落实监管责任?污染处理设施是否运转正常?日前,江苏省太仓市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长江内河船舶封舱专项监督“回头看”,辖区内在航运输船舶封舱率显著提高,船舶防尘设施运转正常。

  太仓位于长江入海口,拥有38.8公里黄金岸线,内河水网密布,水运资源丰富。近年来,通过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战略机遇,太仓港口体量迅猛增长,船舶航线不断加密,船舶污染治理工作也更为艰巨。2022年7月,太仓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途经长江某内河岸边时发现,一艘未采取任何封舱管理措施的运砂船正在河面缓慢行驶,露天货舱内堆着小山一样高的黄沙,随着风吹,扩散的粉尘清晰可见。

  据了解,砂石、煤炭等货物的运输、装卸等作业会带来大量的扬尘污染,做好封闭措施是扬尘治理的有效措施。根据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在航运输船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封舱导致扬尘污染,是个例还是普遍现象?太仓市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公益诉讼调查程序,在随后的两个月内进行深度摸排。通过实地走访长江支流、内河沿岸的19家码头企业,持续对辖区内区域性通航河道进行蹲点调查等方式,该院发现长江内河流域载运砂石等粉尘物质的船舶在运输中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情况具有普遍性,易造成内河扬尘污染。

  因苏州地区尚无通过检察建议推动船舶扬尘污染治理的先例,为提升办案公信力,达到“双赢多赢共赢”,太仓市检察院主动走访主管部门开展诉前磋商,围绕船舶封舱治理交换意见。

  此外,该院举行公开听证,邀请具备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老师、热心公益事业的退休检察官和具有公益诉讼经历的律师担任听证员,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三名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主管部门依法履职。

  2022年10月10日,太仓市检察院就长江内河船舶扬尘污染问题向主管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出台强化船舶污染防治长效工作的专项文件,明确货船经营者污染防治意识、船舶污染监管能力和船舶封舱率“三个明显提升”工作目标,开展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通过加大对码头、船闸等船舶密集区的巡查力度,强化到港码头源头管理责任和水路运输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等方式,实现“管人、管船、管企”三位一体,严查货运船舶未封舱行为,取得显著成效。

  考虑到航运的流动特性,为进一步强化内河流域治理,太仓市检察院还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太仓市内河生态环境保护和航道安全保障联动工作机制,与周边区域探索建立跨界河湖“联合河长+检察长”机制,共同构建“区域水域相结合、江河湖塘全纳入、市区多村全覆盖”的船舶污染长效治理格局,助推长江绿色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