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信息治理迈入新时代

30.06.2015  16:24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今日生效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今日生效。作为不良信息治理的新规,《规定》看点颇多:不仅强化了商业性短信息管理措施,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顺应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明确了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具有短信息特征的信息递送类服务,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规定》的强势出台,无疑将进一步提升我国不良信息治理的水平和成效,更标志着我国不良信息治理迈入了一个全新时代。

  当前,不良信息问题已经成为通信行业的“顽疾”,受到业界的持续、广泛关注。相关统计显示,2014年全国移动短信业务量超过7630亿条。与此同时,在OTT的兴起下,利用互联网向终端用户发送文字、图片、声音等信息递送类服务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面对这一市场形势,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2015年5月19日工信部正式发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规定》的出台将给行业带来哪些影响?为了能够让业界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日前召开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宣贯解析座谈会,会议邀请了包括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举报中心”)、三大电信运营商、腾讯、百度、奇虎360、搜狗等互联网企业在内的相关负责人。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规定》的出台对于我国不良信息治理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国不良信息治理工作正在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泰尔规划研究所副总工张炎滨指出,《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使得中国不良信息治理工作进入依法治理的新水平和新台阶。今后,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应以《规定》为依托,继续发挥行业联动治理优势,进一步巩固前期治理成果,提升治理成效。

  作为不良信息的行业新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更加具体,更加严格。“商业性短信息管理是《规定》的一大亮点”。《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专家杨天一表示,《规定》就商业性短信息管理进行了明确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由电信管理机构处以1万元~3万元罚款,并向社会公告。这一规定显著加强了对用户权益的保护,对于短信息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在企业的信息递送服务中,“格式条款”问题值得高度重视。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指出,针对《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用户合法权益”,企业需高度重视“格式条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用户协议时,企业应就对消费者不利的内容以黑色字体、下划线等方式进行突显标示,否则可能会面临巨额赔偿。

  伴随着《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大消费者需求分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泰尔规划研究所消费与服务研究部负责人胡善冰表示,《规定》充分尊重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反悔权和监督权,这种双向的沟通机制将推动通信短信息服务市场向健康、良性的方向迈进。他建议企业应重视“消费者感知”,除明显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信息外,大多数信息“”和“不良”的界定是消费者根据个人是否需要、提供方式是否恰当来定义的,因此企业应加强消费者需求和态度的调查研究。

  可以预见,《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如何落实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业界面临的课题。在此次大会上,业界各方就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讨论。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金海楠表示,监管机构下半年将开展“综合治理不良网络信息行动”,推进《规定》的落实;运营商代表表示,作为垃圾短信治理的源头,将进一步完善垃圾短信治理机制,更好地落实防范和治理主体责任;互联网企业代表表示,作为垃圾短信治理工作的一支新生力量,将继续依托自身手机安全产品通过互联网手段协助监管部门和运营商做好垃圾短信治理工作;“12321举报中心”负责人刘辉也表示,在加强举报宣传工作的基础上,今后将从“拓展举报渠道”、“加大举报处置力度”等方面提升用户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