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立法!江苏不动产登记5日内办结

19.09.2018  13:25

9月18日上午,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聪做了关于《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的说明。

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千家万户,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对不动产物权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为更好地依法规范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我省特色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起草和审核修改过程中,始终以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精神为指导,坚持合法性、实用性、公开性、创新性原则,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登记效率,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办结。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列入总则,《条例(草案)》对相关做法进行了规定。

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公开透明是不动产登记公开、公正、公平的保证。

条例(草案)》对不动产登记申请做了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以双方申请为原则,但出现不动产转让单位已注销并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等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受让方可单方申请,避免出现不动产权利人无法申请登记的情形发生。此外,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不动产权利,明确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证明监护身份的材料。如果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不动产,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规范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这一问题,《条例(草案)》采取了形式审查为主,而将特定情况下的实质审查的权利赋与了登记机构,规定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应当审核申请材料与申请主体、申请登记的内容等是否一致;只有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和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进行实地查看。

此外,针对开发商与住宅小区业主经常为小区共有部分而产生权属争议问题,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依申请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为业主共有。对于已购房改房的转移登记,规定其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权利性质不因转让而改变。划拨土地上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权利性质登记为出让。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朱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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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范杰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