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沉默

21.01.2015  02:07

编者按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等手段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据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遭受过来自配偶的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的女性占  24.7%,农村妇女遭受各种家庭暴力的情况比城镇妇女更为严重。

几年前,一部名为《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电视剧,用细节展示了这一社会现象,让大众惊醒在家庭暴力面前,更让受害者觉醒在家庭暴力之中。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是家暴的实施,而面对家暴不要沉默,则是弱者的觉醒。

不管是电视剧里的梅湘南,还是本文的主人公张秀,都可谓是打破家暴沉默的正面例子。随着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日渐觉醒,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女性,在遭遇家暴行为时,不再做“沉默的羔羊”,而是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本报记者  林木

被打了,一定要说出来,不要忍着,不然会让施暴者养成习惯。”在云南一家反家暴庇护所里,张秀(化名)对前来庇护的一位大姐现身说法,“我以前就是不想说出来,一直被丈夫施暴四年,直到被打成了九级伤残,才终于起诉离婚。”张秀劝她不要沉默,要学会收集证据,第一时间去报警。

近日,张秀在云南连心社区照顾服务中心,向记者讲述了她四年多时间里噩梦般的生活,以及她如何从一名家暴受害者转变成一名反家暴志愿者的。

张秀说,她要鼓励家暴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对家暴大声说‘不’!

以为自己终于找到真爱

今年44岁的张秀,家住昆明市西山区富善村。2009年,与前夫离婚后,她自己在村里开了间小卖部维持生活,虽然不富裕,但日子也还过得去。

经历这次失败的婚姻,张秀想一个人平静地过一段时间。可是没多久,她平静的生活就被打破。

这一年,贵州人周雷(化名)来村里打工。也许是受伤的心还没平复,急需抚慰,张秀很快就被周雷的体贴、温柔征服,“那时就像掉进了蜜罐里一样,沉浸在幸福之中,不能自拔。

周雷比张秀小5岁,在张秀眼里,那时的周雷很“完美”,不抽烟、不喝酒、懂浪漫。想起那段生活,张秀闪过一丝微笑。

4个月后,张秀不顾家人的反对与周雷结婚了。怀孕的消息接踵而来,“那时,我对婚姻充满了期待。

我以为自己终于找到了真爱,梦想着从此过上幸福的生活。”谁知,等待张秀的却是连绵不断的噩梦。

他打人没有特别的原因,只要自己不高兴了就打。”张秀记得,孩子3个月时自己就被打了。那天半夜,睡梦中的张秀被周雷揪起来,抓着头就往墙上猛撞。张秀怎么也想不到,曾经温柔的周雷一下子变成了“恶魔”。

4年多,张秀一直在想,“恋爱时怎么没发现他这么坏。”她很后悔自己没有听家人的劝告,甚至为了嫁给周雷与亲人反目。

生活从此如噩梦一般

张秀的美梦虽然醒了,但当时并没想过与周雷离婚。

已经有了孩子,就这样过吧。”但是,事与愿违,周雷很快暴露了本性。不但不上班,还经常去赌博,没钱就向张秀要。

一开始,他只是莫名地骂我和我的家人,但没过多久后就开始掐我、打我。”在张秀怀孕5个多月时,周雷开始频繁对她动手动脚。

你不能这样,你有什么好好说,只要是正当的事我会支持你的,但我不能把钱都给你,孩子以后要用钱。”张秀耐心地劝说周雷,可是周雷就是听不进去。

就连坐月子期间,张秀也要每天给周雷做饭吃。周雷不去上班,家里的经济只能靠张秀支撑着。教育程度低、没有技能,张秀只能去餐馆当服务员、去工地背砖,但周雷并未收敛。

没有固定时间,只要他心情不好就会打我,赌博输了也会打我,有时半夜三更因为一些小事情想不通也会拿我出气。”张秀所遭受的家暴轻则扇耳光、揪头发,重则掐脖子、踢肚子、拿头撞墙……

为了孩子和家庭的完整,张秀选择了一忍再忍。有几次因被打得太厉害,她才报了警。警察来了后看看伤情,只对周雷批评了几句就走了。由于没受到任何处罚,周雷的施暴行为反而变本加厉。

原来,周雷一直怀疑张秀有外遇,所以动不动就打她。张秀说,经过警察的批评教育,周雷收敛了不少,有几个月不再打她了。但好景不长,没过多久,就会又开始对她拳脚相加。

他说他朋友承包了个工程,他想跟着一起挣钱,要我支持他,一开始三千元五千元的问我要,后来我发觉不对头,就不给他钱了。”此后,张秀经常被打得鼻青脸肿。

2013年5月,张秀终于走进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是周雷不同意,并写下保证书,加上张秀证据不足,婚没有离成。

这一次终于把我打醒

2014年3月2日深夜,周雷赌博输了个精光,浑身酒气的他恼怒地回到家里。睡梦中的张秀,再次被周雷抡了起来。

我的头被一次次撞击在墙上,仿佛要炸开来。”张秀告诉记者,以前周雷打她,她就坐在那里让他打,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只是一味哀求。

面对周雷的长期暴力和冷酷无情,这次,张秀终于心灰意冷,她悄悄地从家里逃到了二姨家躲了3天。思考再三后,决定回家拿身份证并带着孩子外出打工。

3月5日,张秀特意起了个大早赶回家。一进家门,她就抓紧时间收拾东西,找到身份证后,准备背上孩子出门。这时,恰好周雷回家了,看到张秀想走,他迅速拿出一根一米多长的钢管,揪着张秀就打。

冰冷的钢管打得张秀彻骨的疼痛,她下意识地用双手抱住了头。

别打了,求你别打了!”张秀不停地求饶。

周雷不再打头,又开始打她的腿。张秀左腿膝盖骨被打破,鲜血喷了出来,“头上、脸上、身上到处是血。

孩子被吓得尖叫起来,张秀背着孩子就往外跑。

由于惊慌和恐惧,一个踉跄,张秀从田埂上摔了下去,追上来的周雷又继续打。从上午9点到11点多,两个多小时,直到张秀奄奄一息躺在田里,周雷才停止疯狂的殴打。

警察赶到后,张秀被送进武警云南边防总队医院。3月9日,张秀又转院进入云南骨科医院。医生诊断,张梅左腿粉碎性骨折、右脚骨头断了两节。

在医院里,周雷依旧不依不饶,威胁张秀:“如果你敢去法院告我,我就把你全家都杀了!

经过大半年的治疗和休养,张秀已基本恢复,如今已能行走。

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得知张秀的遭遇后,我们立即紧急启动帮扶资金,为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云南省妇联权益部负责人告诉记者。

此外,云南连心社区照顾服务中心的社工们,主动到医院给张秀做心理辅导,鼓励她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帮助,张秀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了伤情,最终确定为九级伤残,轻伤一级。随后,云南妇女律师法律服务团省妇联工作站的律师,也启动了对张秀的维权帮扶。

2014年9月13日,周雷被派出所拘留。同月,张秀到法院起诉与周雷离婚。

出院后的张秀,虽摆脱了家暴的环境,而那些回忆依然像内心的“定时炸弹”一样,时常让她产生惊恐的情绪,夜不能寐。

而让张秀最担心的还是儿子的身心健康。因为经常看到父亲辱骂、殴打妈妈,张秀的儿子小磊不像同龄的孩子一样活泼开朗。“儿子3岁才会讲话,从不敢和其他小朋友玩耍。”幼儿园老师也常常向张秀反映,孩子不但不愿交流,还会和同学打架。

张秀告诉记者,一天,她带孩子去玩,母子俩手牵手在街上走着,“儿子突然松开我的手,哭喊着朝街对面跑去。”张秀仔细一看,发现前面有几名建筑工人正拿着铲子、铁棍等工具站在路边,“孩子想起了他父亲打我时用的钢管。

可是,一个人怎么会这么长时间一直忍受着这种非人折磨?

云南省妇女维权中心的工作人员用“青蛙效应”解释了这一现象,“这种温水煮青蛙式的暴力,让一些经济不独立且笃信‘家丑不可外扬’的妇女很难离开施暴人。

而  “受害者举证难,是具体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的一个普遍性问题。”  对张秀的经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吉红深有感触:“多数家暴伤害的程度都只达到轻微伤害,而受害者遭受人身伤害只有达到轻伤的程度才能达到刑罚处罚的范畴。在受害者遭受轻微伤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基于事情为家庭纠纷,往往也只会对施暴者进行劝导教育,大量加害者在实施暴力后得不到法律惩治。

立志当好反家暴志愿者

在云南连心社区照顾服务中心社工们的帮助下,张秀心里的阴霾慢慢散去。

不但如此,2014年8月,张秀已成为一名反家暴志愿者,和其他志愿者一起给家暴受害者提供帮助。

因为彼此有着相似的遭遇,张秀特别能对家暴受害人的心情感同身受,她不仅向其他受害人诉说自己的遭遇,用心开导、安慰她们,更会像家人一样常常带着遭受家暴的姐妹一起买菜、做饭,用陪伴和关心温暖这些受害人。

2014年12月16日下午,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故意伤害案,公诉机关指控,周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张秀一边等待着判决书,一边在做一名反家暴志愿者。

在家暴庇护所里,张姐已经是其他家暴受害者的‘知心姐姐’,她们有什么困难和问题都爱和她说,向她倾诉。”云南连心社工师胡燕说。

在帮助别人的同时,自己也在渐渐释怀过去。”张秀说,她会一直做好反家暴志愿者的工作,鼓励、帮助更多妇女勇敢维权,走出家暴阴霾。

其实,周雷也是一名家暴受害者,从小就被他父亲打。”采访最后,张秀对记者透露了这个信息。

(均为资料图片)

专家访谈

面对家暴,“漠视”比“无知”更可怕

——对话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张剑源

■  本报记者  林木

记者:在采访中,记者发现,问起家庭暴力问题,很多人“一头雾水”,不知道何谓家暴,也有一些人以为家暴就是打老婆。您认为什么原因造成人们对家暴的“一头雾水”?

张剑源:  家暴作为一种既存的事实,一直以来都存在于社会生活中。被访时,人们之所以显得“一头雾水”,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人们对家暴问题的漠视和对受害人的漠不关心。比如,有些人会认为,丈夫打妻子,家长打孩子都是“家务事”,都是“正常的事情”;很多人甚至不把家长打孩子、丈夫打妻子当做一个问题来看待。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暴发生的可能。因此,可以说,在家暴问题上,“漠视”可能比“无知”更为可怕。

记者:什么原因造成人们对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等家暴现象的普遍接受和容忍?为什么明明被家暴摧残,很多人却无法通过诉讼离婚?

张剑源:“家暴现象被普遍接受和容忍”,这一判断可能言过其实。因为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变、人们观念的变迁、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家暴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得到了遏制。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现象在某些情况下的确依然存在。

关于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需要从不同层面来理解。首先,从加害人来看,家暴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加害人普遍存在对妇女(或儿童)的漠视和不尊重,没有将妇女(或儿童)当做与自己平等的主体看待。一般都有较强的控制欲和支配欲。妇女或儿童一旦不顺从,即有可能遭受暴力;其次,从受害人来看,西方“受虐妇女综合征”相关研究成果表明,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周期性,以及受暴人常有的习惯性无助感,使他们有难以摆脱施暴人的心理。

我国的情况则更为复杂。除了有西方意义上“受虐妇女综合征”的心理影响、观念层面上“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外,中国传统“家产制”及其在广大基层社会中的实践,使得妇女无法实际拥有完整的财产权,从而令妇女对男性产生较强的依附性。一些受暴妇女之所以会采取容忍的态度,很多都根源于这一物质制约的影响;再次,从救济的角度来看,虽然针对受害人的救济管道很多,比如可以通过社区调解组织、公安机关、妇联组织、国家司法机关等途径而获得救济。然而,很多救济途径在过去的实际运作中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比如各个层面的调解很难从根本上遏制家暴的反复发生;再比如,进入司法程序以后,举证难、搜集证据难,以及诉讼成本高等问题都制约了受害人有效“接近司法”;最后,从社会层面来看,有些人会认为,丈夫打妻子,家长打孩子都是“家务事”。同时,邻里之间始终存在“各扫门前雪”的思想观念。这都使人们很不愿意去干涉别人家的“事务事”。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加害人在心理上对“家暴”毫无忌惮,同时也使得受害人在心理上更加无助。

以上很多既存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中有了一定的回应。在加害人惩戒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对严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同时,在有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相关规定中也规定,在离婚、继承等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在受害人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医疗救治、庇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为受害人提供多方面的帮助;在证据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了相关机构证据固定的责任。比如第十五条中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二)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家庭暴力受害人,做好诊疗记录;在回应社会层面“各扫门前雪”的观念及其影响方面,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特别作出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记者:在反家暴案中有法律援助者认为,法院应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家暴案的立案审理。对此,您有何建议?

张剑源:家庭暴力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普遍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因此,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上,保持适当的例外,也就是给予受害人一定程度的特殊保护,具有一定的意义,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但是,任何“例外”情况的设置都必须有特定的法律依据和合法性基础。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实际上已经有了很多对受害人的保护性规定。比如,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收、免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在医疗救治、庇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面,征求意见稿都有相应规定。

除此之外,还必须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确立了“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应综合发挥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作用。注重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执法、司法的社会效果。

记者: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家暴的发生?

张剑源: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作出了专章规定:第二章,第七条到第十二条,主要规定的预防手段包括宣传、教育、咨询、培训、指导、服务等。这些规定对家庭暴力预防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

然而,从家庭暴力发生的特点来看,家庭暴力预防工作需要有一些更具操作性的方式和规定。在家庭暴力预防工作中,除了大力开展宣传等工作外,还必须针对家庭暴力发生的“周期性”、加害人施暴的“反复性”等特点,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别预防措施,应该将家庭暴力的预防从“事前预防”拓展为“全过程预防”。不仅仅是在家庭暴力发生前进行积极的宣传和教育,在家庭暴力发生过的家庭还应该有积极的预防咨询、指导和服务,以防止家庭暴力的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