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未检工作再谱新曲

01.12.2014  16:46

  未检案件专人承办、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这些内容,已在2012年写入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而这些做法,在入法前均已在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深入探索。

  上海可谓是未检工作先驱者,在参加11月底最高检“看得见的正义”实地采访活动中,记者仍然感受到上海未检不断探索创新的独特魅力。

  彩虹中心等社会化观护基地

  暖黄色墙纸、原木家具、淡蓝色床单、毛绒玩具、书籍、电脑、绿植……这个温馨的宿舍,便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联洋社区的“上海彩虹青少年发展中心”里。

  “这是提供给无家可归或暂不愿回家的青少年的,其中包括浦东新区检察院委托帮教的孩子们。”该中心负责人王卉告诉记者,对这些孩子,该中心将其吸纳为“志愿者”,并为其提供心理辅导,组织其开展团体活动、公益劳动等。

  据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张宇介绍,该中心是该院2005年与街道联手建立的未成年人观护基地,至今已为500余名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帮教,所有人均已顺利就业升学,无一人重新犯罪。

  “‘观’是观察,‘护’是保护,覆盖上海市的50多个观护基地,构筑了上海未检的社会化帮教体系。”上海市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樊荣庆告诉记者,2004年,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最先探索建立了观护基地,而后上海市检察院总结其经验并在全市推广。2009年至2013年,上海市纳入观护体系的涉罪未成年人达1791人,经观护后近90%观护对象复学、就业,其中50余人考上大学。

   “国家监护”“禁入酒吧”等推动地方立法

  “你们的孩子,都不是你们的孩子,乃是生命为自己所渴望的儿女……”诗人纪伯伦《论孩子》的精神,也被上海未检人吸收。

  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成立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2013年,该院又推动地方立法为“有家无人管的孩子”提供国家监护。

  据该院未检科科长陆海萍介绍,2012年,该院分析发现,因法定监护人不能尽监护职责而涉罪的未成年人约占73%。该院为此组织召开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研讨会,并向区政协提交《建议通过上海地方立法出台刑事诉讼期间对缺乏监护的未成年人实行国家监护》。

  “我也以政协委员的身份,就设立国家监护制度向区政协提交了提案。”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长宁区政协委员叶国平回忆说,2013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修订期间,上海市人大、妇联还曾专门向该院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该意见最终被条例吸纳,据此,儿童福利机构等对能查明监护人的“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也应收留抚养。

  在条例修改过程中,黄浦区检察院一直倡导的“禁止未成年人进酒吧”的内容也被采纳。该院副检察长谈剑秋表示,2012年以来,该院结合办案开展了“净化环境、关爱行动——黄浦区酒吧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召开“上海市中心城区未成年人涉酒吧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研讨会;2013年,上海市多个检察机关开展了酒吧治理。条例最后采纳了这一建议,规定“酒吧应在门口醒目位置设置全市统一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禁止接纳未成年人”。

  “合适保证人”等司法专业化探索

  小丹(化名)在地下赌场打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并提请审查批捕。闵行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董利在与小丹交谈的过程中得知,她出生仅8个月父母便离异,继母不仅腿部残疾没有工作,而且经常打骂小丹,家庭经济困难。

  “尽管我们按照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原则,多次电话联系小丹的父亲,他却表示拿不出钱为女儿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甚至从老家到上海的路费都没有。”董利告诉记者,对小丹这样在沪“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三无”涉罪未成年人,该院2006年以来为其构建了“合适保证人”制度。

  据悉,这些“合适保证人”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要求。闵行区检察院联合该区综治委在辖区17家特殊观护教育基地选聘作风正派、擅长教育的工作人员,组建了为“三无”涉罪未成年人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和带教老师的专门队伍。

  “在取保候审期间,小丹所在的观护基地即某宾馆,为小丹提供了免费食宿、技能培训,并开展观护帮教。”董利说,小丹的特殊身份只有检察机关和宾馆负责人、带教老师知道,半年帮教考察期满后,小丹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并成为该宾馆的正式员工。

  樊荣庆表示,上海未检探索“合适保证人”制度,是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的深化,既可以更好保障未成年人诉权,也有助于其“0回归(即没有间隔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